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6屆第2次臨時會

會議日期:114年7月29日(二)
開會時間:20:00
主席:傅冠紘議長
紀錄:高婕寧秘書

出席人員:

傅冠紘議長
曾宣凱副議長
吳承叡學生議員(請假,曾宣凱議員代理)
許銘碩學生議員
陳駿毅學生議員
葉湘琳學生議員
林欣毅學生議員
謝明勳學生議員
塗祉涵學生議員
蔡其曄學生議員
周瑜芳學生議員
林楷瀚學生議員
鍾蘊安學生議員

列席人員:

三峽校區學生會陳昱仁會長
三峽校區學生會蕭至妤政務副會長兼總會秘書長(請假)
三峽校區學生會黃廷暘秘書長
三峽校區學生會學權部方泳心部長
三峽校區學生會財務部邱正安部長
三峽校區學生會新聞部部長被提名人黃寗珈同學
三峽校區學生會公關部部長被提名人蔡岳庭同學
學生代表被提名人吳安仁同學
學生代表被提名人陳黎吉祥同學
本會黃振秘書長
本會高婕寧秘書
本會蔡筱閩秘書

一、開會

20時0分,主席宣布已達法定人數,開會。

二、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認可第26屆第1次臨時會會議紀錄。

三、報告事項:

(一) 確認議程:

認可程序委員會通過之第26屆第2次臨時會議程。

確認程序委員會通過之議程討論事項第10、12項為:
(十)併案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11號【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26屆北大峽議字第16號【秘書處提出「《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6、11、45條修正草案」,請大會審議。】。程序委員會建議:交法規委員會審查。
(十二)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14號【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各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二) 會議決議情形追蹤:

報告者:秘書處秘書長黃振。
報告後決定之事項:無。

(三) 本次提案秘書處研究報告:

報告者:秘書處秘書長黃振。
報告後決定之事項:無。

四、討論事項:

第一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2號

案由:有關本會秘書長被提名人黃廷暘等十一人人事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附件為秘書長黃被提名人廷暘、學生權益部部長方被提名人泳心、學生權益部副部林被提名人佳誼、活動部部長黃被提名人筠舒、活動部副部長劉被提名人庭育、財務部部長邱被提名人正安、財務部副部長施被提名人定宇、公關部部長蔡被提名人岳庭、公關部副部長張被提名人上恩、學術部部長陳被提名人彥希、新聞部部長黃被提名人寗珈人事簡歷表。
三、前次會議決議新聞部部長被提名人黃寗珈同學、公關部部長被提名人蔡岳庭同學部分,延至本次審議。

辦法:敬請貴會審議同意後,函請會長任命之。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被提名人黃寗珈人事案,同意票8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同意黃寗珈為新聞部部長。
 三、被提名人蔡岳庭人事案,同意票10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同意蔡岳庭為公關部部長。

第二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號

案由:有關提名吳安仁、陳黎吉祥為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代表一案,提請貴會同意。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規則》第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提名吳安仁擔任電機資訊學院學生代表;陳黎吉祥擔任永續創新國際學院學生代表。
三、附件為被提名人人事簡歷表。

辦法:敬請貴會依職權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被提名人吳安仁人事案,同意票10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同意吳安仁為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代表。
三、被提名人陳黎吉祥人事案,同意票9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同意陳黎吉祥為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代表。

第三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9號

案由:有關提名吳安仁、陳黎吉祥為校級課程委員會及實習委員會學生代表一案,提請貴會同意。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規則》第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提名吳安仁擔任電機資訊學院學生代表;陳黎吉祥擔任永續創新國際學院學生代表。
三、附件為被提名人人事簡歷表。

辦法:敬請貴會依職權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被提名人吳安仁人事案,同意票9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同意吳安仁為校級課程委員會及實習委員會學生代表。

 三、被提名人陳黎吉祥人事案,同意票8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同意陳黎吉祥為校級課程委員會及實習委員會學生代表。

第四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15號

案由:有關113學年度第二期間總會決算,敬請貴會審議。

說明:
一、依預算暨決算辦法規定辦理。
二、113學年度第二期間總決算如附件一。

辦法:提請貴會審議通過後,逕送臺北校區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總會長公告之。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同意票0票,不同意票7票,不通過。

第五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17號

案由:有關第26屆第一期間暑期預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維持本會暑期會務運作,並尊重貴會之職權,爰依往例提出本預算案。
二、附件一為暑期期間預算案。
三、附件二為本會派員參與大學法改革陣線2.0「A136:2025 校園民主實踐工作坊」之簡章。

辦法:敬請貴會審議後,函請會長公告之。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周瑜芳議員提案包裹表決,蔡其曄、許銘碩、曾宣凱議員附議,通過。
 三、全案,同意票9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六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13號

案由:擬提名傅冠紘為總會代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辦理。

辦法:敬請大會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討論:要如何解決預算案諸多瑕疵的問題
決議:
 被提名人傅冠紘人事案,同意票9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同意傅冠紘為總會代表。

第七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19號

案由:有關提名曾宣凱為總會代表一案,提請貴會同意。

說明: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附件為被提名人人事簡歷表。

辦法:敬請貴會依職權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被提名人曾宣凱人事案,同意票8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同意曾宣凱為總會代表。

第八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18號

案由:有關「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應今年校級會議增設學生代表並進行法規文字修正,爰提出本修正案。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部條文詳如附件一 (pdf)、附件二 (word)。
三、第63次教務會議會議記錄詳如附件三(有關本案內容詳見第13頁)。
四、第84次行政會議會議記錄詳如附件四(有關本案內容詳見第2頁)。

辦法:提送大會審議通過後,移請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議員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林楷瀚議員提出修正動議,將第3條第1項第14款「十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學生法官一名。」修正為「十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曾宣凱議員附議,動議成立。同意票3票,不同意票2票,主動議依修正動議修正。
 三、周瑜芳議員提案包裹表決,無附議,不通過。
 四、修正條文第3條,同意票6票,不同意票0票,依林楷瀚議員修正動議通過。
 五、修正條文第4條,同意票6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九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10號

案由: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三峽校區法規標準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揆諸我國各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多有如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一般之規則,用以規範法律之制定、廢止、位階等事項。誠以為,本會法規目前尚不稱繁盡,且又法、條例、辦法充斥,難以分類。
又見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中有「行政命令」之分,倘未有法規標準法,則僅能依照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類推適用,然本會實無明確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若滋生爭端,恐又須學生法院裁決,曠日廢時。為使本會未來之法體系健全,故參照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其他自治組織規範,特此提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法規標準法草案」。
二、條文說明及對照表及全文如附件所載。

辦法:提送大會審議通過後,呈請會長公布之。(程序委員會建議:交法規委員會審查。)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議員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許銘碩議員提出付委動議,交付法規委員會,林欣毅議員附議,同意票7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交付法規委員會。

第十案

案由:併案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11號【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26屆北大峽議字第16號【秘書處提出「《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6、11、45條修正草案」,請大會審議。】。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11號

案由: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改革一讀制為二讀制,使「原則性討論」與「細節討論」分開討論、審理。防止討論時,A在說原則問題、B在說條文內容、C在說立法必要性,大幅降低討論效率的情形。
二、一位委員更改為至多能參加兩委員會
三、常設委員會權責改革、監察委員會改為特種
四、正副議長不得兼任常設委員會召集委員
五、修正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如附件所載。

辦法:提送大會審議通過後,呈請會長公布之。(程序委員會建議:交法規委員會審查。)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16號

案由:秘書處提出「《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6、11、45條修正草案」,請大會審議。

說明:
一、為配合本會職權行使實務需求,修正預備會議權限,擬具本草案。案經114年7月17日秘書長咨請召開秘書處臨時會通過,同日奉議長核定,請大會審議。
二、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如附件(附件1是PDF檔,附件2是Word檔),修正前(即現行)全文如附件3。

辦法:請大會審議。(程序委員會建議:交法規委員會審查。)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併案審查決議:
 一、提案議員與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許銘碩議員提出付委動議,交付法規委員會,周瑜芳議員附議,同意票8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交付法規委員會。

第十一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12號

案由: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生議員出缺席獎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加預備會議時,無秘書處之請假方法。
二、增加不可抗力因素致議員無法請假之補救方案。
三、調整期間認定。
四、修正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如附件所載。

辦法:提送大會審議通過後,呈請會長公布之。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議員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曾宣凱議員提出修正動議,名稱維持現行名稱;第1、2、9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將第6條第2項「稱期間者,謂任期之起日至翌年一月一日,為一期間;翌年一月一日至任期之迄日,為一期間。」修正為「稱期間者,謂任期之起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為一期間;翌年二月一日至任期之迄日,為一期間。」許銘碩議員附議,動議成立。同意票3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修正主動議。
 三、周瑜芳議員提案包裹表決。全案,同意票6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名稱、第1、2、6、9條依曾宣凱議員修正動議通過)。

第十二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14號

案由: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各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一併提出。
二、將原本各自獨立之委員會組織規程整併為一部辦法。
三、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及全文如附件所載。

辦法:提送大會審議。(程序委員會建議:交法規委員會審查。)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議員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許銘碩議員提出付委動議,交付法規委員會,周瑜芳、林欣毅、蔡其曄議員附議,同意票6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交付法規委員會。

五、會務質詢:無。

六、臨時動議:無。

七、散會:22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