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生自治低落對策委員會組織規程
訂定日期:2025年11月5日
全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學生自治低落對策委員會」,為一臨時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至多7人,由學生議員自由參加產生。
委員會運作後學生議員之加入或退出,以書面交由本委員會主席,經主席同意,並在大會報告後生效。
本委員會委員,以曾修習量化或質化研究分析相關課程者為優先。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會成員互選之。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主席指定一名委員,或請秘書處派任一名秘書擔任紀錄。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調查並分析今年本校新生對學生自治參與率低落之原因。
二、分析本校區學生對學生自治組織之信任度與認同度。
三、提出制度改善及推廣參與之建議報告。
第七條
委員會應在114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常會前提出終結報告。
第八條
本規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至115年3月31日止。
本規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學生議會同意延長之。
沿革
- 114年11月5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5屆第5次常會通過,11月5日議長公告(北學峽議授秘字第1141105003號),訂定全文共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