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公投意見發表會規則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執行規則
修正日期:2020年5月26日

全文

第1條

本規則依《國立臺北⼤學學⽣⾃治會三峽校區公⺠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2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於三峽校區公⺠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或選委會收到依本法交付辦理公⺠投票案書⾯之⽇起,⾄公⺠投票⽇前,應在網路直播,其錄影、錄⾳,並應公開於學⽣⾃治會(以下簡稱本會)網站,供公⺠投票案正、反意⾒⽀持代表發表意⾒(以下簡稱發表會),或進⾏辯論(以下簡稱辯論會)。

第3條

每一公⺠投票案發表會或辯論會⾄少應辦理兩場,各場次正⽅及反⽅代表如下:

一、依本法第九條提出之公⺠投票案,由提案⼈之領銜⼈代表正⽅,本會⾏政部⾨、立法部⾨、反對提案意⾒之本校現任教職員、本校非校級學⽣⾃治組織或學⽣社團代表反⽅。

二、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提出之公⺠投票案,由本會⾏政部⾨代表正⽅,持不同意意⾒之學⽣議員共同代表反⽅,如無持不同意意⾒之學⽣議員時,以反對提案意⾒之本校現任教職員、本校非校級學⽣⾃治組織或學⽣社團代表反⽅。其代表⼈選由反對意⾒者協商決定之,協商不成時,以抽籤決定之,抽籤決定須於辦理該場發表會或辯論會前七⽇完成。

三、依本法第⼗五條提出之公⺠投票案,由立法部⾨代表正⽅,本會⾏政部⾨、反對提案意⾒之本校現任教職員或本校非校級學⽣⾃治組織或學⽣社團代表反⽅。

正⽅、反⽅各推薦一⾄三⼈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

正⽅、反⽅應依選委會所定分配名額及⽅式推薦⼈選,並於辦理該場發表會或辯論會前七⽇完成,逾期未推薦⼈選者,視為放棄,其時間得由選委會作為宣導之⽤。

發表會或辯論會得使⽤任何語⾔發⾔。

第4條

各場次發表會或辯論會由選委會依前條推薦名單之順序,逐一邀請正⽅及反⽅之推薦⼈選各一⼈為代表⼈參加。推薦⼈數少於一⼈時,重複依序邀請。

第5條

發表會正⽅及反⽅代表⼈之時間各為二⼗四分鐘為原則,並得分段交叉進⾏,必要時,得經選委會會議決議調整之。其進⾏之程序如下:

一、代表⼈簽到。

二、主持⼈宣布開始並說明進⾏之規則。

三、代表⼈上臺說明。

四、散會。

代表⼈發表意⾒時間屆⽌前三分鐘時,按鈴一短聲⽰意,時間屆⽌按鈴二長聲,代表⼈應即結束發⾔,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

第6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參加發表會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會場簽到。

第7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應依前條之規定順序,不得提前或延後。代表⼈經主持⼈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意⾒或辯論者,應以棄權論。

第8條

代表⼈未到場發表意⾒或辯論,或經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即由他⽅代表⼈接續發表意⾒或辯論,其剩餘時間得由選委會作為宣導之⽤。

第9條

代表⼈應親⾃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不得由他⼈替代,或請求以錄⾳、錄影播出。現場使⽤之道具背景,由選委會負責安排決定之,代表⼈不得異議。

第10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主持⼈為選委會委員(含正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員。

第11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進⾏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致使代表⼈發⾔中斷時,應即時停⽌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發表會或辯論會因故無法進⾏時,應由選委會改定⽇期或場所。

第12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發表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應立即制⽌,並不予播出:

一、無關主題之⾔論。

二、代表⼈攜帶危險物品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論或⾏為。

三、代表⼈發⾔時間屆⽌,仍繼續發⾔。

四、違反發表會或辯論會規則。

第13條

選委會舉辦發表會及辯論會時,應設置下列⼈員:

一、主持⼈。

二、計時員。

發表會及辯論會現場,除主持⼈、代表⼈及選委會指定之⼯作⼈員外,他⼈不得在場。

辯論會得在現場另增設發問⼈。

辯論會無法舉辦時,則改為發表會。

發表會或辯論會舉⾏時,選委會得指定巡迴監察員到場執⾏監察職務,並邀請選委會委員(含正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擔任監察⼈。

第14條

辯論會依下列各款程序⾏之,必要時,得經選委會會議決議調整:

一、主持⼈說明:由主持⼈說明辯論規則,並介紹發問⼈及代表⼈。

二、申論:由代表⼈依正、反順序申論主要意⾒八分鐘,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應即結束發⾔。

三、發問⼈發問:由發問⼈提問一分鐘,代表⼈就同一問題依序回答,每⼈五分鐘,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應即結束發⾔。代表⼈回答順序第一問由反⽅先⾏回答,第二問由正⽅先⾏回答,第三問由反⽅先⾏回答。

四、結論:由代表⼈依正、反順序各⾃結論七分鐘,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應即結束發⾔。

第15條

進⾏辯論時,發問⼈提問之問題,由發問⼈⾃⾏決定。問題內容得事先告知代表⼈。

第16條

選委會得公開聘任發表會或辯論會之助理,整理逐字稿,並於發表會或辯論會結束三⽇內公告於本會或選委會網站。

前項助理之薪資,由選委會編列預算。

第17條

本規則由選委會會議通過,⾃發布⽇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第20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8次臨時會制定通過全文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