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書記處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2024年4月11日
全文
第1條
本處定名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書記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2條
本處係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法」第九條設置組成。
第3條
本處之書記由學生法庭公開徵選之。
書記之任期自任命之日起算一年。
第4條
學生法庭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名,由首席學生法官提名,經全體學生法官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副書記長一名,由本處書記互選之。
第5條
書記長之職權如下:
一、為本處之書記長,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處。
二、出(列)席與本處相關之會議。
三、監督協助學生法庭行政業務之運作。
四、編擬學生法庭之概算,送請學生法庭首席法官核定。
第6條
書記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書記長代其行使職權,正副書記長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書記另行互選之。
第7條
本處之會議分為下列二種:
一、常會:每學期二次,期初會議於每學期開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期末會議於每學期結束前七日內召開。書記長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出列席人員。
二、臨時會:由書記長諮請或全體書記五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第8條
本處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書記出席,始得開會。本處之議案以可決數之二分之一議決。
第9條
本處應向學生法庭提出報告,並由本處推派書記一人發表。
本處之書記若對本處之報告有不同意時,得於本處中聲明保留發言權,否則不得提出與本處報告相反之意見。
第10條
本處之書記之給薪以時薪計,以學生法庭處理案件之程序開始至結束,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時薪之標準由當屆學生法庭書記長於編列概算時提出。
第11條
本處之開會及活動考核等相關費用列於學生法庭經費下,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預算暨決算法」使用之。
第12條
本處所作成之提案,得送請學生議會表決通過。
第13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4條
本規程之修改,由本處書記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書記出席,出席書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學生議會修改。
沿革
-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113年4月11日113總令字第1130411004號令:「茲廢止《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書記處組織規程》,公布之。」編註:學生法院書記處廢止提案說明:「學生法院已提出學生法庭組織辦法等自治法規的修正草案,本規程已有新法可以替代,因此依本規程第14條規定,由本處提案廢止。」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112總令字第1121227002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4條條文。
- 中華民國112年5月21日自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網站法規資料庫匯入學生法庭網站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