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電子投票法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電子投票施行法
制定日期:2021年3月8日

全文

第1條

為完善規劃電子投票制度、增進學⽣參與、討論校內外公共議題,凝聚學⽣共識,依據《國立臺北⼤學學⽣⾃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下稱選罷法)第⼗⼀條之⼀特定本法。

第2條

電⼦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之資料蒐集與使⽤,應遵守國家個⼈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第3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得⾃由選任適任之系統⼯程師(以下簡稱⼯程師)。

第4條

選委會應於選舉登記截止日後五日內,以⽂書形式經由通訊網路將候選⼈姓名、照片、號次正本送達⼯程師。

⼯程師應於受前項送達起七⽇內將前條候選⼈資訊匯入系統。

第5條

選委會應於選舉投票⽇前⼗五⽇內,以⽂書形式經由通訊網路將選舉⼈資料送達⼯程師。

⼯程師應於受前項送達起七⽇內將前條候選⼈資訊匯入系統。

第6條

系統及選舉票⾯(以下簡稱票⾯)資訊之確認,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候選⼈資訊匯入系統後,⼯程師應將系統內之票⾯截圖,作為選票⽰意圖,以⽂書形式經由通訊網路送達選委會檢查確認。

二、選委會檢查後,若發現訛誤,應通知⼯程師待修正處,並請求⼯程師修正之。

三、選委會應於投票⽇前三⽇與⼯程師再次檢查系統,確認無誤後兩⽅簽名,以書⾯形式由選委會留存。

第7條

本辦法經三峽校區學⽣議會通過後,⾃公布⽇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第21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學期期初常會制定通過全文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