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監察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2024年3月21日
全文
第1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係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設置組成。
第3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產生。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之任期。
第4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副召委員各一名,由本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第5條
召集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為本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二、出(列)席與本委員會相關之會議。
第6條
召集委員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委員代其行使職權,二者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委員另行互選之。
第7條
本委員會有下列職權:
一、修訂本組織規程並提送大會。
二、監督學生自治會各級機關,並得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規定行使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提案權。
第8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二次,第一次會議於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前七日內召開。第二次會議於學生議會最後一次常會前七日內召開。召集委員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出列席人員。
二、臨時會:由召集委員諮請或全體委員五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本委員會之議案以可決數之三分之二議決。
第11條
本委員會應向大會提出報告,並由本委員會推派委員一人於大會發表。
本委員會之委員若對本委員會之報告有不同意時,得於本委員會中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否則不得在大會上提出與本委員會報告相反之意見。
第12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本委員會所作成之提案,應送請大會通過。
第15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6條
本規程之修改,得由本委員會委員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第15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6條
本規程之修改,由本委員會委員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沿革
113年3月2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7次常會通過,將「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監察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監察委員會組織規程」並修正第2、3、4、5、6、7、8、14、16條條文及刪除第9、1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