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時間:2025年11月10日(一)18時36分
開會地點:公共事務大樓2樓研討室
主席:周瑜芳召集委員
出席人員:
周瑜芳召集委員
蔡其曄召集委員
許銘碩副召集委員
葉湘琳副召集委員(請假,蔡其曄委員代理)
傅冠紘委員
曾宣凱委員(遲到)
謝明勳委員
塗祉涵委員(遲到)
林欣毅委員(請假,周瑜芳委員代理)
林楷瀚委員
列席人員:
陳昱仁會長(請假)
財務部邱正安部長(請假)
財務部施定宇副部長(請假)
本會高婕寧秘書
壹、開會
18時36分,主席宣布開會。
貳、確認議程
不變更議程。
參、討論事項
第一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39號
案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預算暨決算辦法」修正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一、依本辦法第39條辦理。
二、本辦法前次修正為108年11月,因應兩校區分立後各自財務獨立的原則、實務運作需求,並配合法規標準法草案,擬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預算暨決算法」並修正全文,案經本處114年10月8日臨時會議通過、議長核定。
三、附件一是修正條文對照表的PDF檔,附件二是DOCX檔。附件三是本辦法現行條文。
四、因臺北校區與跨校區機關實際上已未適用本辦法,本次修正應無須送臺北校區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由會長公布之。
決議:
一、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二條第三項為「…所稱各級機關,係指前項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曾宣凱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二、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為「…為本校區各機關之下屬單位之預算。」蔡其曄委員、謝明勳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三、周瑜芳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第十八條第二款:「….其價格為五千元以上未滿六萬元者,….」傅冠紘委員、曾宣凱委員、林楷瀚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四、周瑜芳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第十八條第三款:「….其價格為六萬以上者,應附….」傅冠紘委員、曾宣凱委員、林楷瀚委員、許銘碩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五、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第十八條第三款:「….其價格為六萬元以上者,應附….」曾宣凱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六、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二十一條為「本法所稱第一學期總預算案,其編列期間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總預算案,其編列期間自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一日止。」周瑜芳委員、曾宣凱委員、蔡其曄委員、林楷瀚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七、蔡其曄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二:「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校區各機關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一、暑假期間。二、不定期或數期間一次之重大政事。」林楷瀚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 (一)曾宣凱委員提出再修正動議,修正蔡其曄委員提出之修正動議為「學生會得編列暑期特別預算,其編列期間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暑期特別預算之決算應併入第一期間總決算案辦理。」傅冠紘委員、林楷瀚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八、曾宣凱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二為「學生會得編列暑期特別預算,其編列期間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暑期特別預算之期出,無期入或期入不敷期出時,以第一期間期入平衡之。暑期特別預算之決算應併入第一期間總決算案辦理。」無異議認可,通過。
九、許銘碩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二:「學生會得編列暑期特別預算,其編列期間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暑期特別預算之決算應併入第一期間總決算案辦理。暑期特別預算之編造、審查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傅冠紘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十、周瑜芳委員提出第二十四條修正動議:「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各單位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調查之。」林楷瀚委員、許銘碩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十一、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為:「學生會提供之預算案,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各項目之品項與金額。 二、學生會與各單位之預算案總金額。三、各品項之單價與報價單。」曾宣凱委員、林楷瀚委員、蔡其曄委員、周瑜芳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十二、曾宣凱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為:「學生會提供之決算案,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各項目之品項與實際開銷。二、預算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之對照表,包含個別項目、各部門總開銷之對照表。三、總收支表。四、單據與存簿影本。單據應編碼並編列成冊供議會比對。五、(刪除)」無異議認可,通過。
- (一)傅冠紘委員提出再修正動議,修正曾宣凱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為「學生會提供之決算案,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各項目之品項與實際開銷。二、預算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之對照表,包含個別項目、各部門總開銷之對照表。三、總收支表。四、單據與存簿影本。單據應編碼並編列成冊供議會比對。」無異議認可,通過。
十三、周瑜芳委員提出修正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一項)決算日後,各級機關經費尚未使用者,結餘應即轉入下學期之期入。….(第四項)決算日後各級機關尚未清償之帳目,應於下學期正式開學日起一個月內清償完畢。」傅冠紘委員、林楷瀚委員、蔡其曄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十四、蔡其曄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三十五條:「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應定期審查學生會各項預算執行情形,並於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大會中報告審查情形。」周瑜芳委員、許銘碩委員附議,無異議認可,通過。
十五、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三十九條為:「本法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無異議認可,通過。
傅冠紘議員提出附帶決議:
一、授權秘書處針對本法之「條項款」進行重新編排。無異議認可,通過。
二、授權秘書處在委員會審查完畢版本中將第二條之後的所有「三峽校區」字樣刪除。無異議認可,通過。
第二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40號
案由:本會秘書處提出「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一、依本辦法第16條辦理。
二、本辦法前次修正為108年11月,因應兩校區分立後各自財務獨立的原則、實務運作需求,並配合法規標準法草案,擬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法」並修正全文,案經本處114年10月8日臨時會議通過、議長核定。
三、附件一是修正條文對照表的PDF檔,附件二是DOCX檔。附件三是本辦法現行條文。
四、因臺北校區與跨校區機關實際上已未適用本辦法,本次修正應無須送臺北校區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由會長公布之。
決議:
一、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將第二條之一條號變更為第三條,其餘順延。無異議認可,通過。
二、林楷瀚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五條:「會員具有由政府核發之清寒相關證明者,免繳學生會費。」無異議認可,通過。
三、周瑜芳委員提案刪除第六條。無異議認可,通過。
四、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七條第三項為「第一項比例之訂定或變更…」無異議認可,通過。
五、曾宣凱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九條為:「前項存、提款業務應記錄時間、金額、預算科目,並於每月五日同財務報表一同公告。」無異議認可,通過。
六、周瑜芳委員提出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正動議:「情勢變更」應為「情事變更」。修正錯字。無異議認可,通過。
七、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將第十六條修正為: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無異議認可,通過。
第三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41號
案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資產運⽤及稽核辦法」修正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一、依本辦法第13條辦理。
二、本辦法108年11月制定後未曾修正,因應兩校區分立後各自財務獨立的原則、實務運作需求,並配合法規標準法草案,擬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預算暨決算法」並修正全文,案經本處114年10月8日臨時會議通過、議長核定。
三、附件一是修正條文對照表的PDF檔,附件二是DOCX檔。附件三是本辦法現行條文。
四、因臺北校區與跨校區機關實際上已未適用本辦法,本次修正應無須送臺北校區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由會長公布之。
決議:
一、謝明勳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四條為:「本校區各機關以資產購置之物品送達應由財務單位人員及採購單位,清點並列於財產增減表。」
二、林楷瀚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七條:「…應由移出單位呈報機關首長。」
三、周瑜芳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刪除第十二條。
四、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十三條 為「本法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並移列為第十二條、不保留第十三條之條號與「(刪除)」註記。
肆、臨時動議:
無。
伍、散會:
2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