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選舉政⾒發表會執⾏規則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政見發表會執行規則
修正日期:2020年5月26日

全文

第1條

依國立臺北⼤學學⽣⾃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會長暨學⽣議員選舉政⾒發表會,由國立臺北⼤學學⽣⾃治會三峽校區⾏政部⾨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選委會應將辦理政⾒發表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候選⼈,並廣為宣傳。

政⾒發表會之主持⼈,由選委會指定之。

第3條

選委會得依委託承辦選舉之系學會所託,共同舉辦系學會會長之政⾒發表會。

第4條

每次選舉之政⾒發表會應⾄少舉辦⼀場。

每⼀候選⼈之發⾔時間以不少於⼗五分鐘為原則,選委會得依候選⼈之多寡劃分組別、時段辦理之。

第5條

政⾒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

一、候選⼈簽到。

二、候選⼈發⾔順序抽籤。

三、主持⼈宣布政⾒發表會開始,並說明政⾒發表會之規則。

四、候選⼈依抽籤順序發表政⾒。

五、觀眾之提問與回答。

六、散會。

第6條

候選⼈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舉辦政⾒發表會之場地進⾏抽籤,如經唱名三次,⽽未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抽定,候選⼈不得異議。

第7條

候選⼈應依抽定順序發表政⾒,不得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經主持⼈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者,應依棄權論。

候選⼈經三次唱名未到,或其發表時間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由次⼀順序之候選⼈接續發表政⾒。

第8條

候選⼈參加政⾒發表會應由本⼈親⾃為之,不得由他⼈替代或以錄⾳錄影播出。

候選⼈發表政⾒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為,違者由主持⼈予以制⽌。

第9條

政⾒發表會聽眾有下列情事之⼀者,主持⼈應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不服制⽌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為,不服制⽌者。

第10條

政⾒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指定候選⼈發⾔開始計時;並於候選⼈發表政⾒規定時間屆滿前⼆分鐘時,按鈴⼀短聲⽰意,時間屆滿按鈴⼆長聲,候選⼈應即刻結束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如仍不停⽌發⾔時,主持⼈應予制⽌,並切斷麥克風開關,停⽌直播。

第11條

候選⼈政⾒發表時不限使⽤任何語⾔。

第12條

政⾒發表會舉⾏時,選委會應指定巡迴監察員到場執⾏監察職務,並邀請學⽣議員擔任政⾒發表會之監察⼈。

第13條

政⾒發表會應於選委會或學⽣會之網站進⾏直播,並於政⾒發表會結束時留存影⾳資料。

第14條

政⾒發表會於該類型候選⼈結束政⾒發表後,應開放現場觀眾提問,提問時間應短於⼀分鐘;並由候選⼈依政⾒發表之順序予以回答,回答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於回答時間屆滿⼀分鐘時按短鈴⼀聲⽰意,回答時間屆滿時,按長鈴⼆聲⽰意,候選⼈應停⽌回答,並交由下⼀順序之候選⼈回答。

第15條

現場觀眾之提問應於選委會指定時間向選委會登記⽅可提問,其登記時間應截⽌於候選⼈結束政⾒發表之時。

第16條

選委會得公開聘任政⾒發表會助理,整理政⾒發表會之逐字稿,並於政⾒發表會結束三⽇內公告於學⽣會或選委會之網站。

前項助理之薪資,由選委會編列預算。

第17條

本規則由選舉委員會通過,⾃發布⽇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第20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8次臨時會制定通過全文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