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學生會收支管理辦法

法規全稱: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會收支管理辦法
制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

全文

一、為落實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會(下稱學生會)內之現金流向查核、會內財產管理等收支事務並確實執行收支標準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為學生會財務收支執行之依據,學生會所有成員皆應遵守。

三、學生會各期入款項應設置收款負責人。

四、收款負責人負責一活動或款項之現金交接及核銷,並應妥善保管會內資產。

五、收款負責人應以學生會內成員為限,由款項隸屬部門部長於活動或項目計劃開始前選擇之,並將人選告知財務部。若未設置收款負責人,行政部門由該部門部長擔任之,正副會長由會長擔任之。

六、收款負責人應於收到現金7日內轉交給財務部部長或副部長,並紀錄於現金金流群組以供查詢。

七、會長、副會長及財務部保有收款負責人人選否決權。

八、學生會成員得將會內現金流動工作交予財務部處理。欲自行轉交者,須將流向告知財務部。

九、辦理核銷時應填明款項項目、日期、金額、款項負責人等必要資訊,並檢附證明文件(如發票、明細等)。未附證明者,經會長及財務部核可後,始得核銷。

十、財務部內執行收支程序如下:1. 在財務部內群組通知,2. 現金出入拍照留存(相片加上金額、用途、流向之備註),3. 實體帳本紀錄。

沿革

113年4月18日上傳於三峽校區學生會正式公告資料夾。113年4月20日匯入本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