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6屆第7次常會

時間:2026年4月21日 (二) 18:30
地點:體2F44議場
主席:傅冠紘議長
記錄:高婕寧秘書、陳蘇瑂秘書

出席者:
傅冠紘議長
曾宣凱副議長(請假,葉湘琳學生議員代理)
吳承叡學生議員
許銘碩學生議員(請假,吳承叡學生議員代理)
陳駿毅學生議員(遲到)
葉湘琳學生議員
林欣毅學生議員
謝明勳學生議員(請假,林欣毅學生議員代理)
塗祉涵學生議員(遲到)
蔡其曄學生議員
鍾蘊安學生議員(請假,傅冠紘學生議員代理)

列席者:
【三峽校區學生會】
陳昱仁會長
蕭至妤政務副會長
黃廷暘秘書長
財務部邱正安部長
財務部施定宇副部長
選舉委員會陳暘潪主任委員
選舉委員會周政翰副主任委員
【三峽校區學生議會】
黃振秘書長
高婕寧秘書
陳蘇瑂秘書
【學生法院】
俞建佑書記長

一、開會:

18時45分,主席宣告應到11人,實到6人,已達法定人數,開會。

二、確認議程:

變更第9次程序委員會通過之議程。變更後認可之議程如下:

一、開會
二、確認議程
三、報告事項
(一)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四、答問時段
五、討論事項
(一)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88號【學生法院114學年度第1期間決算案】
(二)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86號【學生法院移送本院114學年度第2期間之預算案,敬請審議】
(三)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75號【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敬請貴會審議。】。
(四)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87號【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設置法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五)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90號【本會秘書處提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旁聽規則」草案,敬請審議。】
(六)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89號【本會秘書處提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事規則」修正第二章章名,增訂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及第7條之1至第7條之2條文草案,敬請審議。】。  
(七)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85號【鑒於公行系學會之民主審議程序已經停擺,為免未來與其合作產生爭議,建請大會做出決議:「在公行系學會恢復民主審議程序之前,學生會應停止與其進行合作」】。
六、會務質詢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三、報告事項:

第一案:確認前次會議會議紀錄

報告後決定之事項:確認。

四、答問時段

請見會議影音。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8號

案由:學生法院114學年度第1期間決算案

說明:
決算案如附件一

辦法:大會通過後,依職權送臺北校區議會審理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5票,不同意票0票,照案通過。

第二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6號

案由:學生法院移送本院114學年度第2期間之預算案,敬請審議

說明:
預算案如附件1 PDF。

辦法:大會通過後,依職權送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6票,不同意票0票,照案通過。

第三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75號

案由: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敬請貴會審議。

說明:
一、 為確保學生自治選舉順利辦理,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選舉罷免法》中有關檢舉受理程序及違法事由之規定進行新增與修正,以明確程序依據與處理時程,使選務運作更具可預測性與妥適性。

  本次修正係屬程序明確化及條文體系調整,未涉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處罰強度之變更。

二、相關細節內容請參照附件(修正條文請見附件一PDF以及附件二DOCX;原法條全文請見附件三PDF)

辦法:敬請貴會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葉湘琳議員提案包裹表決,陳駿毅、林欣毅議員附議,通過。
 三、全案,同意票7票,不同意票0票,照案通過。

第四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7號

案由: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設置法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為使本會學生議員主體性提升,完善學生議員作為各院民意代表之身分,使學生議員擁有足夠資源推動議題,爰提出本草案。
二、本草案旨在促使學生議會發揮「競爭性議題中心」之身分,並為此提供制度性支持。(詳細論述請看附件三)
二、條文對照表如附件(附件一PDF、附件二DOCX)。

辦法:大會通過後,咨請會長公布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議長將主席地位交付於林欣毅學生議員。提案單位自行修正第9條「修正本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項、第五、六、七、條規定,應…」為「修正本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項、第五、六、七條規定,應…」(刪除頓號)。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葉湘琳議員提出付委動議,主席裁示交付法制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聯席審查。其後,林欣毅學生議員將主席地位交付於議長。

第五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90號

案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旁聽規則」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一、為落實議事規則第66條的委託,訂定本規則。
二、附件一是修正條文 PDF 檔,附件二是修正條文 ODT 檔。

辦法:大會通過後,公告施行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8票,不同意票0票,照案通過。

第六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9號

案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事規則」修正第二章章名,增訂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及第7條之1至第7條之2條文草案,敬請審議。

說明:
一、為明文規定議長制式服裝,修正本規則。
二、附件一是修正條文 PDF 檔,附件二是修正條文 DOCX 檔,附件三是修正前的全文。

辦法:大會通過後,公告施行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0票,不同意票7票,不通過。

第七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5號

案由:鑒於公行系學會之民主審議程序已經停擺,為免未來與其合作產生爭議,建請大會做出決議:「在公行系學會恢復民主審議程序之前,學生會應停止與其進行合作」

說明:
一、學生自治組織之間相互合作,一直是我們所樂見,本席身為公行系一員,看見系上的自治組織陷入這般困境,感到無比憂心,同時亦對學生會感到擔憂,一旦學生會與公行系學會辦理活動,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
二、公行系學會內部之監督與立法單位係為系代表大會,而2025年12月,公行系代會集體辭職,乃因系代會成員不足,希望透過補選方式補足足夠之代表,從而完善民主正當性。然而系學會與系代會卻在補選使用前所未聞的選舉門檻與方式,致公行系代無人競選,系代會宣告無法成立,選委會亦直接解散。
三、前項所述,雖為公行系學會之內政,本席本不應以學生議員身分關切。然而,公行系學會組織章程中明定用以審理其預決算、施政方針等的重要單位已經停擺,且短期內無恢復跡象。若學生會貿然與公行系學會合作辦理活動,公行系之經費動支是否合規有重大疑慮,恐使學生會陷入不必要之風險。
四、綜上所述,本席建請大會做出決議:「三峽校區學生會,在公行系系代表大會恢復運作前,不應與公行系學會進行包含社團大型補助在內的任何合作」。

附件一為事件說明。

辦法:敬請大會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議員自行修正提出之決議文草案為:「三峽校區學生會,在公行系系代表大會恢復運作前,不應與公行系學會進行包含社團大型補助在內的任何合作,但依三峽校區系學會會長選舉選務合作辦法承辦系學會會長選務⼯作,不在此限。」
 二、提案議員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三、全案,同意票3票,不同意票3票,主席宣告依丹尼森議長規則之意旨,其投票並非表達個人立場,而係維持議事順利進行,避免議事體在沒有多數參與下做成決定,爰不加入表決,使之否決。
四、林欣毅議員提出重付表決之動議,塗祉涵議員附議,同意票3票,不同意票0票,重付表決。同意票3票,不同意票1票,通過。

六、會務質詢

請見會議影音。

七、臨時動議

第一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91號

案由:本會秘書處就「本會商標註冊事項更正」擬定方案,敬請審議。

說明: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電通知本會商標之商標權人資格有疑義,請本會研擬是否更正。
二、秘書處擬定三個方案:(1)更正為學生自治會、(2)不更正但申請統編、(3)不更正也不申請統編,一切照原樣來。本處建議採取第一方案較簡便。
三、詳細研究意見如附件 1 PDF 檔,本會商標之現行註冊事項可點選附件 2 連結到智慧局網站查看。

辦法:大會通過後,如採方案一,提案至總會;如採方案二、三,由秘書處辦理後續行政程序。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無異議通過,採方案一。

八、散會

20時57分。

九、會議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