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時間:115年5月22日 21:02分
開會地點:Google Meet
主席:蔡其曄召集委員
紀錄:丁郁倢秘書
出席人員:
蔡其曄召集委員
葉湘琳召集委員
許銘碩副召集委員(早退,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
林欣毅副召集委員
吳承叡委員
陳駿毅委員(請假)
傅冠紘委員
謝明勳委員
塗祉涵委員(早退)
曾宣凱委員(缺席)
鍾蘊安委員(缺席)
列席人員:
【三峽校區學生會】
陳昱仁會長
【三峽校區學生議會】
丁郁倢秘書
陳昱銓秘書
壹、開會
21時02分,主席宣布開會。
貳、確認議程
不變更議程。
參、討論事項: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7號
案由: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設置法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為使本會學生議員主體性提升,完善學生議員作為各院民意代表之身分,使學生議員擁有足夠資源推動議題,爰提出本草案。
二、本草案旨在促使學生議會發揮「競爭性議題中心」之身分,並為此提供制度性支持。(詳細論述請看附件三)
二、條文對照表如附件(附件一PDF、附件二DOCX)。
辦法:請委員會聯席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https://sxcongress.ntpusu.org/bill/26/87)
決議:
一、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6票同意,0票不同意通過:增訂第三條第四項:「聯合申請計畫執行款,至多以五名學生議員為限。」
二、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5票同意,0票不同意通過:增訂第四條第四項:「財務委員會委員申請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應迴避審查。」
三、謝明勳委員提出修正動議,5票同意,0票不同意通過:修訂第四條第一項為:「前條申請,由秘書處轉交財務委員會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得就其合法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為審查;財務委員會應於收案後兩週內進行審查。」
四、葉湘琳委員提出第六條第一項再修正動議,5票同意,0票不同意通過。
(一)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為:「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經財務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執行以學生議員自行 墊付並申請秘書處核銷為原則 ;亦得於取得議長同意後,向秘書處預領款項。財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前,當學期所生支出,亦得核銷。」
(二)葉湘琳委員提出再修正動議,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為:「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經財務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執行以學生議員自行 墊付並申請秘書處核銷為原則;亦得於取得議長同意後,向秘書處預領款項。財務委員會審查通過之預算,得溯及核銷。」
五、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共識決通過:修正第九條:「修正本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條第四項、第五、六、七、九條規定,應有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且應於次屆方可實施。」
六、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授權秘書處文字修正,共識決通過。
七、葉湘琳委員提出第四條第五項再修正動議,共識決通過。
(一)傅冠紘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增訂第四條第五項為:「若財務委員會超過三分之一委員迴避,該案移交程序委員會審查。」
(二)葉湘琳委員提出再修正動議,修正增訂之第四條第五項為:「若財務委員會超過三分之一委員迴避,該案移交大會審查。」
八、葉湘琳委員提出附帶決議,共識決通過:議員專案計劃書內應說明詳細預算,如:各議員欲動支之預算額度應直接列於該預算期入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