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議會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訂定日期:2024年3月3日
全文
第1條
根據「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八條規定,議長、副議長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第1條之1
議長、副議長選舉,應於每屆學生議員選出兩周後召開選舉會議選出。
第2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分別舉行。
第2條之1
議長、副議長選舉會議,由學生議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3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名有二人以上同票數者,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第4條
議長、副議長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5條
本辦法經臺北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後施行。
沿革
113年3月3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7屆第2學期期初大會訂定通過全文共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