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校區學生代表推派規則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臺北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規則
制定日期:2024年4月21日

全文

第1條

本規則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訂定之。

第2條

臺北校區學生議會(下稱學生議會)代表,由學生議會議員擔任之,亦得由學生議會函請臺北校區學生會(下稱學生會)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3條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列席時,原出席/列席者應委託學生會成員、學生議會議員代為出席/列席。

前項委託人或受委託人為學生會成員者,應經學生會會長同意。

屬學生會之學生代表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列席時,應將下列要件呈送學生會秘書處備查:

一、不克出席/列席之事由。

二、受委託人及其職稱。

屬學生議會之學生代表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列席時,應將下列要件呈送學生議會秘書處備查:

一、不克出席/列席之事由。

二、受委託人及其職稱。

因可歸責於學生代表之事由致未依本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列席時,學生代表應即撤職。

第4條

屬學生會之學生代表,經解職、撤職或辭職生效,其遞補依下列規定:

一、學生會會長。

二、學生會政務副會長。

三、學生權益部部長。

四、學生議會議員。

依前項之規定仍不能產出學生代表時,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並於一週內提請學生議會追認之。

屬學生議會之學生代表,經解職、撤職或辭職生效,其遞補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5條

臺北校區代表,依下列規定推派之:

一、校務會議:學生會推派一名;學生議會議員一名。

二、教務會議:學生會推派一名;學生議會議員一名。

三、學生事務會議:學生會推派一名;學生議會議員一名。

四、總務會議:學生會推派一名。

五、校長遴選委員會: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六、校務發展委員會: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七、空間分配及管理委員會:學生會推派一名。

八、進修暨推廣部部務會議:學生會推派兩名。

九、學生輔導工作暨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學生會推派一名。

第6條

非前條所列之各項會議,該會議決議效力屬臺北校區者,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並於一週內提請學生議會追認之。

第7條

第五條及前條所列之會議,其代表應受學生議會監督,依法有至學生議會備詢之責。

屬學生會之學生代表,其解職、撤職或辭職,準用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

屬學生議會之代表,其解職、撤職應經學生議會議決之。

第8條

本規則之修改,由學生議會決議後,學生會會長簽署並公布之。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沿革

2023年6月26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制定通過全文共18條(學生代表推派規則)。

2024年4月21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制定通過全文共8條(學生代表推派辦法);同時廢止通過「學生代表推派規則」全文共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