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2024年3月21日
全文
第1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係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設置組成。
第3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及學生議會各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召集委員組成之。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之任期。
第4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副召集委員各一名,召集委員由學生議會議長擔任之,副召集委員由學生議會副議長擔任之。
第5條
召集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為本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二、出(列)席與本委員會相關之會議。
第6條
召集委員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委員代其行使職權,二者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委員另行互選之。
第7條
本委員會有下列職權:
一、修訂本組織規程並提送大會。
二、審議學生議會大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
三、審議學生議會主席直接交付之懲戒案。
第8條
本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懲戒案交付本委員會後七日內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相關之學生議員出列席。
第9條
本委員會審議之懲戒案,如與本委員會委員相關,則該委員不得出席本委員會會議。
本委員會委員本身自認不適宜處理某懲戒案時,得自行迴避。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職權時有偏頗之虞者,懲戒案當事人得聲請該委員迴避。
如遇本條之情形致本委員會委員有缺額時,學生議會應另選出其他委員暫代其職。
第10條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懲戒案當事人得隨時釋明理由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並由本委員會以合議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但得向本委員會提出意見書說明。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第11條(刪除)
第12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本委員會之議案以可決數之三分之二議決。
第13條
本委員會應向大會提出報告,並由本委員會推派委員一人於大會發表。
本委員會之委員若對本委員會之報告有不同意時,得於本委員會中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否則不得在大會上提出與本委員會報告相反之意見。
第14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
第15條(刪除)
第16條
本委員會懲戒案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學生議會各項會議一次至三次。
四、停止學生議員職權一至三個月。
前條停止職權期間之效力範圍如下:
一、期間禁止進入學生議會辦公室。
二、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學生議員之各項職權。
第17條
本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之結論,應繕寫報告提請學生議會大會決議之。
前項之決議應註明理由並公佈之。
第18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9條
本規程之修改,得由本委員會委員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沿革
110年8月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2屆第1次臨時會通過,制定全部條文。
113年3月2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7次常會通過,將「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並修正第2、3、4、5、6、8、16、19條條文及刪除第11、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