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2024年3月21日

全文

第1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係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設置組成。

第3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及學生議會各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召集委員組成之。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之任期。

第4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副召集委員各一名,召集委員由學生議會議長擔任之,副召集委員由學生議會副議長擔任之。

第5條

召集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為本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二、出(列)席與本委員會相關之會議。

第6條

召集委員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委員代其行使職權,二者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委員另行互選之。

第7條

本委員會有下列職權:

一、修訂本組織規程並提送大會。

二、審議學生議會大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

三、審議學生議會主席直接交付之懲戒案。

第8條

本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懲戒案交付本委員會後七日內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相關之學生議員出列席。

第9條

本委員會審議之懲戒案,如與本委員會委員相關,則該委員不得出席本委員會會議。

本委員會委員本身自認不適宜處理某懲戒案時,得自行迴避。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職權時有偏頗之虞者,懲戒案當事人得聲請該委員迴避。

如遇本條之情形致本委員會委員有缺額時,學生議會應另選出其他委員暫代其職。

第10條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懲戒案當事人得隨時釋明理由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並由本委員會以合議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但得向本委員會提出意見書說明。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第11條(刪除)

第12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本委員會之議案以可決數之三分之二議決。

第13條

本委員會應向大會提出報告,並由本委員會推派委員一人於大會發表。

本委員會之委員若對本委員會之報告有不同意時,得於本委員會中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否則不得在大會上提出與本委員會報告相反之意見。

第14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

第15條(刪除)

第16條

本委員會懲戒案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學生議會各項會議一次至三次。

四、停止學生議員職權一至三個月。

前條停止職權期間之效力範圍如下:

一、期間禁止進入學生議會辦公室。

二、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學生議員之各項職權。

第17條

本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之結論,應繕寫報告提請學生議會大會決議之。

前項之決議應註明理由並公佈之。

第18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9條

本規程之修改,得由本委員會委員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沿革

110年8月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2屆第1次臨時會通過,制定全部條文。

113年3月2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7次常會通過,將「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並修正第2、3、4、5、6、8、16、19條條文及刪除第11、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