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字樣及其英譯與本會標誌

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45條,執掌三峽校區學生自治立法權。具體職權行使內容,依《章程》第47條及其他自治法規,有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的議決權,彈劾的提案權,對三峽校區學生會部長、政務副部長、學生法官、校級會議學生代表的同意權等,並監督三峽校區學生會施政、學生代表之發言、提案、動議或其他會議事項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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