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系學會選舉合作辦法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系學會會長選舉選務合作辦法
修正日期:2020年5月26日

全文

第1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為公平承辦系學會會長選務⼯作,特訂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選舉,不包括系學會會長之罷免。

第3條

選委會應於三峽校區學⽣會長或學⽣議員投票⽇前兩個⽉,調查各系學會⾃辦系學會會長選舉之意願。

第4條

選委會與各系學會之承辦關係以書⾯、社群媒體對話記錄、簡訊或電⼦信箱信件內容,確信雙⽅有合作意願時,即發⽣效⼒。

在承辦關係期間,系學會得依《國立臺北⼤學學⽣⾃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選罷法)之選舉訴訟事項,保障其權利。

⾃選委會公告投票結果或當選⼈名單起五⽇內,系學會對該次選舉無提出任何爭訟者,承辦關係應⾃動失效。

選委會承辦各系學會會長選舉時,將由選委會全權依法辦理選務⼯作,並應將選務⼯作周知各系學會,必要時,選委會得以選務公正或程序為由,依職權請系學會配合選務⼯作。

第5條

選委會承辦系學會會長選舉時,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應與三峽校區學⽣會長或學⽣議員選舉同一⽇投票。

二、應主動瞭解各系學會選舉相關辦法,並於選罷法規定之時程統一公布選舉公告、參選登記、選舉公報、當選⼈名單及投票結果等選務⼯作,在承辦關係期間,對系學會具有約束⼒。

第6條

選委會在承辦系學會會長選舉時,應優先適⽤各系學會選舉相關辦法,如未規定,得依下列各款準⽤選罷法之規定:

一、學⽣會長參選資格、投票資格。

二、學⽣會長當選⾨檻。

三、罰則。

四、其他選務事項。

第7條

本辦法經三峽校區學⽣議會通過後,⾃公布⽇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第20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8次臨時會制定通過全文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