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2024年3月21日

全文

第1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係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設置組成。

第3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秘書長及學生議會各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召集委員組成之。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之任期。

第4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副召集委員各一名,召集委員由學生議會議長擔任之,副召集委員由學生議會副議長擔任之。

第5條

召集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為本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二、出(列)席與本委員會相關之會議。

第6條

召集委員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委員代其行使職權,二者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委員另行互選之。

第7條

本委員會有下列職權:

一、修訂本組織規程並提送大會。

二、審查學生議會秘書處所編擬之議事日程。

三、審查各項提案之手續是否完備,以及提案內容是否為學生議會之職權。

四、合併及分派提案。

五、處理議會所交付之有關議事規則問題。

第8條

本委員會應於學生議會大會開會前七日內召開。

本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出列席人員。

第9條

提案之學生議員或提案單位得派人列席說明。

提案之學生議員或提案單位若經本委員會要求,則應列席說明。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本委員會之議案以可決數之三分之二議決。

第12條

本委員會應於學生議會大會開會三日前審定該會期之議事日程,否則應依秘書處所編擬者定之。

第13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

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6條

本規程之修改,由本委員會委員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沿革

113年3月2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7次常會通過,將「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並修正第2、4、6、9條條文及刪除第10、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