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校區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政見發表會執行規則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政見發表會執行規則

修正日期:2025年02月24日

全文

第1條

依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政見發表會,由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選委會應將辦理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候選人,並廣為宣傳。 政見發表會之主持人,由選委會指定之。

第3條

選委會得依委託承辦選舉之系學會所託,共同舉辦系學會會長之政見發表會。

第4條

每次選舉之政見發表會應至少舉辦一場。 每一候選人之發言時間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選委會得依候選人之多寡劃分組別、時段辦理之。

第5條

政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候選人簽到。

二、候選人發言順序抽籤。

三、主持人宣布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政見發表會之規則。

四、候選人依抽籤順序發表政見。

五、觀眾之提問與回答。

六、散會。

第6條

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舉辦政見發表會之場地進行抽籤,如經唱名三次,而未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人抽定,候選人不得異議。

第7條

候選人應依抽定順序發表政見,不得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依棄權論。 候選人經三次唱名未到,或其發表時間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發表政見。

第8條

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應由本?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第9條

政見發表會聽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第10條

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候選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發表政見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候選人應即刻結 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切斷麥克風開關,停止直播。

第11條

候選人政見發表時不限使用任何語言。

第12條

政見發表會舉行時,選委會應指定巡迴監察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邀請學生議員擔任政見發表會之監察人。

第13條

政見發表會應於選委會或學生會之網站進行直播,並於政見發表會結束時留存影音資料。

第14條

政見發表會於該類型候選人結束政見發表後,應開放現場觀眾提問,提問時間應短於一分鐘;並由候選人依政見發表之順序予以回答,回答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於 回答時間屆滿一分鐘時按短鈴一聲示意,回答時間屆滿時,按長鈴二聲示意,候選人應停止回答,並交由下一順序之候選人回答。

第15條

現場觀眾之提問應於選委會指定時間向選委會登記方可提問,其登記時間應截止於候選人結束政見發表之時。

第16條

選委會得公開聘任政見發表會助理,整理政見發表會之逐字稿,並於政見發表會結束三日內公告於學生會或選委會之網站。 前項助理之薪資,由選委會編列預算。

第17條

本規則由學生議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沿革

114年02月22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八屆第二會期第一次臨時會通過,114年02月24日會長公布(北學北會字第1140224001號),制定全部條文共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