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法庭105學年北學裁字第1號裁定(會長延任權限案)

【裁判字號】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105學年北學裁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2017-06-18

【案由】解釋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摘要 (案名與摘要由學生法院書記處提供,並不構成解釋的一部分)
→由於第18屆學生會長選舉及第一次補選,都無法產生當選人,第17屆學生會會長依法延任,但其適用《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等規定時,就其延任時所擁有的「處理行政部門相關業務」職權,範圍如何,發生疑義,聲請學生法庭解釋。
→學生法庭從聲請書中,無法明確釐清當事人欲聲請之標的、應適用之程序、據以聲請之程序法規範為何,爰裁定命其補正。
→本件嗣後作成105年北學判字第1號(106.7.5)實體判決。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裁定

105學年北學裁字第1號

聲請人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
    設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商學院B1學生自治會辦公室

代理人 莊智翔 ○○學系三年級 0900000000

上列當事人依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本庭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學生法庭對於爭議之學生自治章程或學生自治法規之解釋裁判,應依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提起聲請。次按聲請學生法庭裁判,應依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以書狀敘明各款事項。再按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係為學生會長補選之相關規範。

二、查本件當事人之聲請,係以聲請本會學生自治章程為目的,即以學生自治章程為本件之聲請標的。惟觀整體聲請書狀之實質內涵,以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為聲請之核心。此將導致本庭解釋尚無法明確釐清當事人欲聲請之標的為何。

三、又本件之聲請書狀中,書狀編排上之順序分別為「壹、聲請解釋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之目的」、「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參、聲請解釋學生自治會組織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見解」及「肆、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云云,比較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之各款項,似難以對應第3、4款之「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學本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或權利,恐使本庭依法進行之程序有所齲齬。

四、另聲請書明白表示將本校學生自治章程聲請解釋,但觀整體書狀之內容敘明係針對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中之「行政部門相關業務」為爭議點。惟觀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之全文,似無「行政部門相關業務」之用語,而係於同法第36條所規範,故其聲請之規範條文似有違誤,將遭致本庭審理之困難。

五、本庭因上述理由,茲依學生自治訴訟法第27條,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補正書狀,不補正者即不受理本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8  日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

審判長 首席法官 許家豪

法官 蕭維冠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