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會議助理聘任辦法
確認日期:2024年8月12日
全文
第一條
為確保議會會議常務之進行,特立本法給予議會秘書處聘任助理進行會議。
第二條
議會聘任會議助理之費用於每學期由當屆學生議會秘書長於編列預算時提出。
第三條
學生議會開會時之會議記錄及秘書處交付有關會議進行之事項。
本法之會議助理應由會議前由秘書處呈報,經秘書長核定之人為當次會議助理。
會議助理應於會議紀錄載明之,但會議記錄人不再此限。
會議助理應由秘書處人員擔任之,但經議長於會前同意者不再此限。
第四條(會議記錄)
會議助理製作之會議記錄須於會議結束後三天內送達秘書處。
前項會議記錄之送達如有困難時得視情況延期,但以三天為限,超過者由秘書處斟酌情形處理。
第五條
助理之薪水以基本鐘點計算之,但有合乎各項加給規定時依各項規定給予加給。
經提報為行政優秀之助理得給予獎金。
本法之助理薪水之核定由秘書長於會議後計算核定後送交議長決行之。
前項決行後由秘書長通知助理於當學期結束前,依據財務相關法規進行請款。
第六條
本法之基本鐘點規定如下:
一、線上會議單次會議給付一百元。
二、實體會議單次會議給付三百元。
第七條(加給)
本法之加給規定如下:
一、超時加給:會議超過二小時以後以小時計算。
二、紀錄加給:製作會議記錄之加給。
三、籌辦加給:協助會議前置辦理之加給。
四、專業加給:協助處理該次會議具有特殊專業事務之加給。
第八條(超時加給)
會議超過二小時後依據下列規定給付超時加給
一、線上會議超過二小時者,每小時給予一百元。
二、實體會議超過二小時者,每小時給予一百七十元。
第九條(紀錄加給)
製作會議記錄者,單次會議紀錄給付二百至五百元違紀錄加給。
前項之審酌應審酌其記錄之細膩程度。
會議記錄以逐字稿製作者第一項之加給為八百元。
第十條(籌辦加給)
協助會議前之準備事項有重要貢獻者,得依績效表現,於下列範圍內給付籌辦加給。
一、線上會議給付一百至二百元
二、實體會議給付一百五十至五百元
第十一條(專業加給)
會議內容涉及特殊專業領域時,得依專業能力,於下列範圍內給付籌辦加給。
一、線上會議給付一百至三百元
二、實體會議給付一百至五百元
第十二條(獎金)
當學期末若人事預算仍有剩餘時,秘書長得就助理之表現提撥獎金給予助理,並送議長決行之。
第十三條(單次會議支出)
單次會議依本法之支出應在三千元以內。
若會議結束後薪資核定時有違反前項規定時,秘書長得酌減各項加給數額。
第十四條(不撥給薪資)
助理具有下列情事者得不給予薪資:
一、非當次會議助理者。
二、行政事務上具有重大過失。
三、行政職務上怠忽職守。
四、行政表現未能達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第十五條(學生議員特殊條款)
會議召開時,秘書處無人可出任助理時,得由學生議員兼任助理。
前項兼任助理僅得領取紀錄加給。
第十六條(施行前條款)
本法施行前至第六屆學生議會就職起之各項會議,秘書處列席人員視為會議助理。
本法施行前之會議紀錄人均得領取會議紀錄加給。
第十七條(修正)
本法之修改,由本處秘書處提案,提請大會修改。
沿革
113年9月30日依第8屆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同年8月12日編纂確認版本收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