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會社團活動大型補助評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規則
修正日期:2024年11月12日
全文
第1條
為保障社團活動大型補助審核過程公平、可受公共監督及具有充分學生民意代表參與,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九款規定,特制定本行政規則。
第2條
社團活動大型補助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於學生會公告實施社團活動大型補助政策,並公告採用本行政規則辦理後組織之,本委員會於獲評選活動辦理結束且完成補助金決算程序解散之。
第一章 組織
第3條
本委員會由會長擔任召集人,另由會長指定之一名副會長、活動部部長、學術部部長為當然委員,及學生議員三名組織之。
第4條
學生議員所擔任之委員由學生議員於學生會秘書處公布期限內向學生會秘書處登記產生之。若登記人數超過三名,學生會秘書處應以公開抽籤決定學生議會三名委員。
第5條
學生議員所擔任之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
一、具有向學生會申請大型社團活動補助之社團幹部身分。
二、一年內曾任向學生會申請大型社團活動補助之社團幹部。
三、委員認為本人無法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使其他委員、受評選之社團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提出委員或受評選之社團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委員會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第6條
若依本規則第三條所產生之委員因前條情形喪失委員身分,學生會秘書處應依本規則第四條之程序產生遞補委員,由學生議員遞補之。
第二章 評選標準
第7條
除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之學生社團,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承認的學校社團皆得向本委員會申請補助。以個人、非本校社團、本校未經備案的學生團體或遭廢止備案的學生社團皆不得申請。
第8條
補助以活動為單位,並以目標客群為全校學生,不分族群、社團、年級參與活動為限。
第9條
本委員會應優先評選受眾多元程度高、針對不同群體的收費或參與限制程度低、具促進社會正義或社會公益元素之活動申請。
第10條
活動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違反多元群體平等、傳達歧視或仇恨訊息、違反本國法規或本校校規時,本委員會應撤銷補助。前段情事以本委員會認定之。
第11條
與學生會或學生議會於該屆期已作成其他具經濟價值合作協議之學生社團,不得參與該次活動申請。
第12條
申請流程與整體時程由委員會訂定後公布。
第三章 附則
第13條
本規則由學生會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113年2月22日會長公布,訂定全文13條,2月29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6次常會通過備查。
113年11月12日會長公布(峽學字第1131112001號),修正第1、3、4、5、7、9、10、13條條文,11月19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5屆第3次常會通過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