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6屆第4次臨時會

時間:2026年3月17日(星期二)19時9分
地點:綜合體育館2F44議場
主席:傅冠紘議長
記錄:黃振秘書長

出席人員:
傅冠紘議長
曾宣凱副議長
吳承叡學生議員(請假,謝明勳學生議員代理)
許銘碩學生議員(請假,謝明勳學生議員代理)
陳駿毅學生議員
葉湘琳學生議員(缺席)
林欣毅學生議員
謝明勳學生議員
塗祉涵學生議員
蔡其曄學生議員(缺席)
鍾蘊安學生議員(請假,傅冠紘學生議員代理)

列席人員:
【三峽校區學生會】
陳昱仁會長(請假)
蕭至妤政務副會長(請假)
黃廷暘秘書長(請假)
學權部彭冠維部長(請假)
財務部邱正安部長(請假)
財務部施定宇副部長(請假)
【三峽校區學生議會】
黃振秘書長
陳昱銓秘書

壹、開會

19時9分,主席裁示因延會二次仍未達法定人數,改開談話會。【19時12分開始進行會議,詳後】。

貳、確認議程

一、開會
二、確認議程
三、報告事項
聽取26屆北大峽議字第83號【有關3/9於校版之兩會說明,敬請大會聽取。】
四、會務詢答
五、討論事項
(一)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84號【有關三峽校區學生會114學年度第二期間追加預算案,敬請貴會審議。】。
(二)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79號【圖書館委員會學生代表缺額一名,請大會推派或決議函請會長提名。】。
(三)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80號【教務會議學生代表缺額一名,請大會推派或決議函請會長提名。】。
(四)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82號【本會議員傅冠紘、謝明勳擬具《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五)審查26屆北大峽議字第81號【有關「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事規則」廢止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決議:認可。

參、報告事項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3號

案由:有關3/9於校版之兩會說明,敬請大會聽取。

說明:
有關3/9日對於本校結核病個案與學生會共同發布之說明,尚未經大會知悉,雖組織章程48條第二項規定「各校區學生議會議長……對外代表各校區學生議會。」為尊重大會與各位同僚,爰於大會進行說明。

辦法:敬請大會聽取。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無。

【19時12分】已達法定人數且議長亦在場,主席宣告開始進行會議。

肆、會務詢答

無。

伍、討論事項

第一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4號

案由:有關三峽校區學生會114學年度第二期間追加預算案,敬請貴會審議。

說明:
一、依《預算暨決算法》規定辦理。
二、114學年度第2期間追加預算書如附件一。
三、因追加預算皆為經常事務費用(總預算案時未羅列)遂未變更施政方針。

辦法:敬請貴會審議後,由會長公布之。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謝明勳議員提案包裹表決,塗祉涵議員附議,無異議通過。
 三、全案,同意票6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二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79號

案由:圖書館委員會學生代表缺額一名,請大會推派或決議函請會長提名。

說明:
一、依三峽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3項規定:「三峽校區及碩(博)士生代表,依下列規定推派之:……六、圖書館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學生議員一名」、「屬學生議會之學生代表,經……辭職生效,其遞補依第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原圖書館委員會學生代表周瑜芳學生議員,於115年3月4日起辭職生效。因此,本會應依前開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共識決互選圖書館委員會學生代表一名;如無法產生,則依同條第2項以下規定選舉。如無法選出或經大會決議,亦得依同條第4項函請會長提名,並由本會行使人事同意權。

辦法:大會互選後,公告人選;或通過後,咨請會長提名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塗祉涵議員、陳駿毅議員提名傅冠紘議員,同意票7票,不同意票1票,通過。

第三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0號

案由:教務會議學生代表缺額一名,請大會推派或決議函請會長提名。

說明:
一、依三峽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3項規定:「三峽校區及碩(博)士生代表,依下列規定推派之:……六、圖書館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一名;學生議員一名」、「屬學生議會之學生代表,經……辭職生效,其遞補依第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原教務會議學生代表林楷瀚學生議員,於115年3月9日起辭職生效。因此,本會應依前開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共識決互選教務會議學生代表一名;如無法產生,則依同條第2項以下規定選舉。如無法選出或經大會決議,亦得依同條第4項函請會長提名,並由本會行使人事同意權。
三、附帶說明,校級課程委員會委員、校級實習委員會委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由各該學院選區學生議員互相推選,人文學院僅餘一席學生議員,即鍾蘊安學生議員。如大會未依第2條之1第4項決議函請會長提名,應由鍾議員接任。

辦法:大會互選後,公告人選;或通過後,咨請會長提名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教務會議代表,林欣毅議員提名傅冠紘議員,謝明勳議員附議,同意票7票,不同意票1票,通過。
 二、校級課程委員會委員、校級實習委員會委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由鍾蘊安學生議員擔任。

第四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2號

案由:本會議員傅冠紘、謝明勳擬具《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本會議事規則已修改多年,第24屆大幅簡化議事規則之複雜度,修正已臻完善。然而章節編排之混亂,非修正所能及,為使本會議事規則章節編排更加流暢、親易,爰擬具《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本屆新增會務詢答階段,仰賴多次大會之默契,卻未曾入法,本次修法一併將本會第五次常會決議與會務詢答實際運作入法,以期完善運作。
三、條文對照表如附件(附件一PDF、附件二DOCX)

辦法:敬請大會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討論:
 一、大會同意提案人傅冠紘議員免迴避。
 二、傅冠紘議員提出暫停一部議事規則之動議,暫停適用發言應先取得發言地位之規則,無異議通過。

決議:
 一、提案單位自行修正第6、11、19、22、48條(條號為提案條號),詳如附錄對照表;提案單位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謝明勳議員提案包裹表決,塗祉涵、陳駿毅議員附議,通過。
 三、全案,同意票6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授權秘書處就草案條文條號重新編排。

第五案

編號:26屆北大峽議字第81號

案由:有關「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事規則」廢止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本會議事規則經過多年修正,第24屆之修正已極力精簡其複雜程度,然章節編排仍顯混亂,非修正所能及。若要重新編排章節條次,工程浩繁,且易因修正範圍過大而生條文錯置或疏漏之虞。

為使學生議員於審議議案時得以依循簡明清晰之修法文件,並避免複雜修正案所可能造成之混亂,爰不得已採取廢止原規則、另行制定新法之方式。

辦法:提送大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6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陸、臨時動議

無。

柒、散會

19時56分。

捌、會議影音

附錄:審查條文對照表

秘書處整理「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事規則」審查報告

大會通過條文異於提案條文之處,以紅字標示之。原提案「第35條」重複編號,第二個「第35條」改編為「第36條」,其後條次均遞延。

大會通過條文

提案條文

說明

6

候選人向大會發言之順序以抽籤定之;主席應邀請每位候選人向大會發言;所有候選人發言完畢,並經詢問完畢後,主席應宣告開始投票。

主席不得投票之。

 計票結束後,主席應向大會宣布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數,候選人中得票數最高者為議長;二人平票者,由主席加入投票決定。

6

候選人向大會發言之順序以抽籤定之;主席應邀請每位候選人向大會發言;所有候選人發言完畢,主席應宣告開始投票。

主席不得投票之。

 計票結束後,主席應向大會宣布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數,候選人中得票數最高者為議長;二人平票者,由主席加入投票決定。

明定選舉之過程與平票之處理方案。

大會修正:提案單位自行修正第一項。

11

 本會會議之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應記載開會日期、時間、地點,並分列報告事項、答問時段、討論事項、選舉及質詢等其他事由,經程序委員會審查,於開會三日前送達出席人及列席人。

11

 本會會議之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應記載開會日期、時間、地點,並分列報告事項、會務詢答、討論事項、選舉及質詢等其他事由,經程序委員會審查,於開會三日前送達出席人及列席人。

本條由現行議事規則第五、六條合併。

大會修正:統一整部規則用語。

19

 答問時段於每次常會報告事項完畢時進行,以二十分鐘為限。

 未達二十分鐘而已經無議員要進行提問時,主席應宣告答問環節結束。

 若該次會議學生會進行施政方針、學期工作報告或專案報告,該次答問時段不設時間限制。

19

 答問時段於每次常報告事項完畢時進行,以二十分鐘為限。

 未達二十分鐘而已經無議員要進行提問時,主席應宣告答問環節結束。

 若該次會議學生會進行施政方針、學期工作報告或專案報告,該次答問時段不設時間限制。

因應本屆將質詢與詢答階段分離,定名為答問時段(Question Period)並依實際運作訂定專章。

大會修正:第一項統一整部規則用語,第三項因專案報告亦可能由學生會各部門提出,增加彈性。

22

 個人質詢,應事前向議事人員登記。

 個人質詢時間為十分鐘,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22

 個人質詢,應會議前向議事人員登記。

 個人質詢時間為十分鐘,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增加質詢之相關規定。

大會修正:增加彈性,允許於開會後、質詢時段前登記之。

49

 下列動議不經討論:

一、限制或放寬討論動議。

二、停止討論動議。

三、擱置動議。

四、權宜問題。

五、休息動議。

六、散會動議。

七、延會動議。

八、秩序問題。

九、暫停規則動議。

十、反對考慮動議。

十一、分開動議。

十二、表決方式動議。

十三、會議詢問。

十四、收回動議。

十五、變更議事日程。

十六、開放填空動議。

十七、抽出動議。

48

 下列動議不經討論:

一、限制或放寬討論動議。

二、停止討論動議。

三、擱置動議。

四、權宜問題。

五、休息動議。

六、散會動議。

七、延會動議。

八、秩序問題。

九、暫停規則動議。

十、反對考慮動議。

十一、分開動議。

十二、表決方式動議。

十三、會議詢問。

十四、收回動議。

十五、潤飾動議。

十六、變更議事日程。

十七、開放填空動議。

十八、抽出動議。

本條與現行議事規則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