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旁聽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事規則」第六十五條訂定之。
第2條
旁聽者,應取得主席或議事人員之同意,始得進入議場旁聽。
第3條
旁聽人員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有礙議事之虞的物品進入議場。違反者,主席得命其退出議場。
第4條
會議進行中旁聽者不得鼓掌、吆喝、喧鬧,或有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
第5條
遇有下列貴賓旁聽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稱本會)會議,議事人員應給予座席並通知主席:
一、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首長。
二、他校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首長。
三、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為會員之非政府組織首長。
四、曾任本校學生會、學生議會首長者。
第6條
秘密會議,不得旁聽;主席裁示改開秘密會議時,亦同。
第7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本會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沿革
- 115年4月2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6屆第7次常會通過,4月23日公告(北學峽議授秘字第1150423001號),訂定全文共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