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或聲請裁判、解釋前,請詳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訴訟法」有關規定。

可聲請的範圍

國立臺北大學的學生或學生團體(不限於社團),依照學生自治會的自治法規規定,可以向學生法院請求提供以下救濟:

  • 行政訴訟:認為自身的權利,因為本會機關的違法自治行為受損害,可以向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作成給付、撤銷或確認的判決。(學訴 §21 I)
  • 解釋:依章程或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受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對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命令,或法律命令適用的結果,認為有牴觸章程的疑義。於行政訴訟繫屬中,由當事人向行政訴訟庭提出;於確定終局裁判後,由當事人向解釋庭聲請。(學訴 §57 I (ii), II)
  • 仲裁:本校團體間涉及公共事項之爭議,得合意向仲裁庭聲請訂定仲裁協議。(學訴 §42 I)
  • 依照其他自治法規所可以提起的訴訟,例如選舉無效、當選無效。

提出聲請的方式

請將書狀之「完整 PDF 檔」及「遮蔽自然人姓名以外之個人資訊 PDF 檔」作為附件,以電子郵件寄至學生法院司法信箱建議同時附上可編輯檔,以利學生法院作業。學生法院收案後,將以電子郵件回覆您確認收案,並以電子郵件與您保持聯絡。

(一)行政訴訟事件起訴狀,建議依下列格式提出:

(二)聲請解釋組織章程,或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建議依下列格式提出:

(三)合意聲請仲裁 .docx 檔

其它類型案件或爭議之書狀格式不拘,但必須具備學生自治訴訟法要求記載的項目。如果需要範本,可以參考司法院便民服務網頁。

訴訟輔導

有關起訴或聲請裁判的程序上問題,可來函本院司法信箱請求近用司法的協助,或傳送訊息至本院的社群媒體帳號,將由書記處回覆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