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資產運⽤及稽核法
修正日期:2025年11月29日
全文
第1條
為強化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下稱本校區)資產管理及稽核,特制定本法。
第2條
稱資產者,謂本校區各機關現金、存款、存貨、不動產及其他運用會費購置之本校區各機關所屬物品。
本法所稱本校區各機關,係指本校區學生會與學生議會;所稱財務單位,於學生會指財務部,於學生議會指秘書處。
第3條
本校區各機關資產,應由財務單位集中管理,並設帳登記,確保紀錄之完整。
第4條
本校區各機關以資產購置之物品送達應由財務單位人員及採購單位,清點並列於財產增減表。
第5條
財務單位應隨時檢查物品之儲存情形,由財務單位會同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於每學期定期盤點乙次,並將盤點結果列冊呈報學生議會大會審查。
第6條
資產應充分利用,發揮其應有效能,並隨時檢查清點,如有破損滅失致不堪使用者,應載明於財產清冊。
第7條
本校區各機關資產不得自行搬移,如因事實需要,必須移轉使用時,應由移出單位呈報機關首長。
第8條
資產帳務之處理,應由財務單位按固定資產設置明細分類帳,分別登記,並和機關內財產增減表相互勾稽。
資產列帳之價值,以取得資產所支付的一切成本為準。本法制定前遺留之資產,其紀錄已滅失不可考核者僅記錄其項目,不適用本項前段之規定。
資產一次取得有多種,而其價值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劃分者,得以各該資產之時價比例分攤,估計其價值入帳。
資產因撥入、捐入受贈而取得者,經驗收後,由財務單位列入資產增減表並保留有關憑證。
資產報廢、損失或捐出,經由規定程序點交後,由財務單位列入資產增減表,保留有關憑證。
租借及典入之資產,應設置備查簿登記。
第9條
每月終了,財務單位應於將當月資產增減表統整於隔月五日公告財務報表時一併公告。
第10條
財務單位應於每學期結束日之二週前,根據資產增減表,編制資產清冊送交學生議會查核。
第11條
本法所列各項資產於議會稽核時,議會各委員會或大會得視實際情況,於財務單位陪同下進行實際稽查。
第12條
本法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108年11月28日學生議會第20屆上學期期中常會通過,制定全文13條。
114年11月18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6屆第3次常會通過,會長11月29日公布(峽學字第1141129001號),將名稱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資產運用及稽核辦法」修改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資產運用及稽核法」,並修正全文共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