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會議助理聘任辦法
修正日期:2024年3月31日
全文
第1條
本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2條
會議助理不得由現任學生議員擔任之。
第3條
學生議會開會時之會議記錄及秘書處交付有關會議進行之事項。
第4條
會議助理之給薪以時薪計,自會議開始起算至會議結束,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時薪之標準由當屆學生議會秘書長於編列預算時提出。
第5條
會議助理製作之會議記錄須於會議結束後三天內送達秘書處。
前項會議記錄之送達如有困難時得視情況延期,但以三天為限,超過者由秘書處斟酌情形處理。
第6條
本法之修改,由本處秘書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秘書出席,出席秘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沿革
102年7月31日學生議會第15屆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113年3月2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7次常會通過,將「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會議助理聘任辦法」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會議助理聘任辦法」並修正第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