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法院顧問諮詢辦法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法院顧問諮詢辦法
修正日期:2024年4月11日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制定之。

學生法院諮詢顧問之程序,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學生法院顧問之諮詢,案件經言詞辯論者,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未經言詞辯論者,須於評議前為之。

第3條

顧問之諮詢,得以言詞、書面、電信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為之。

學生法院對於諮詢之意見,須製作諮詢紀錄。

第4條

顧問之諮詢意見,不得涉及個案裁判結果之判斷。

顧問對於案件之迴避,準用學生自治訴訟法第四條之規定。

諮詢意見有前二項之情形者,學生法官得單獨異議之。經異議之諮詢意見,不得採用。

第5條

顧問認為諮詢意見之提供有礙於學生法院審判者,得拒絕之。

第6條

學生法院裁判之作成,得援用顧問之諮詢意見而為之。

第7條

本辦法之制定,應經各校區學生議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8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七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沿革

106年5月24日學生議會下學期臨時會修正通過。

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審議紀錄缺漏、112年6月15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3屆第9次常會通過,6月15日總會長公布(總令字第1120615001號令),修正第3、14條條文。6月26日總會長廢止(總令字第1120626001號令)。
學生法院編註:因當時版本規定只有學生法官可以提案修正本辦法,6月15日通過的版本是由學生議會提案,經過首席學生法官與兩校區學生議會協商,共識為本次修正取消,回歸106年版本繼續適用。

113年3月2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7次常會通過、4月7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7屆第7次臨時會通過,4月11日總會長公布(總令字第1130411005號令),修正全文共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