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
修正日期:2024年11月20日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五條制定之。

第2條

學生會職權之行使範圍及效力,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第3條

學生會常設下列各部,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一、秘書處: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及不屬於其他部會之事務或對內統籌性質之事務。

二、學生權益部:促進、維護本校學生在校學習及生活之權益;進行學權及相關議題倡議。

三、活動部:負責學生會活動之推行。

四、財務部:編列學生會之期出期入之預算案及決算案,掌理各部門之會計、出納,編列並依法公告財務報表並統籌財產及庶務。

五、新聞部:負責報導校內外及有關新聞並發行刊物。

六、公關部:負責學生會對外贊助合作、公益勸募、商品販售及其他公關事宜。

七、選舉委員會:辦理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或各項法定選舉事務。

八、資訊部:協助處理或反映本校資安事件、資訊基礎建設及建置學生會相關網站或資訊系統。

九、國際事務部:推動有關國際學生之學生權益、國際學生與本地學生交流事務。

十、學術部:辦理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校內學術討論風氣。

會長得依其需要諮請學生議會同意,設立前項規定外之部會,其存續期間⾄該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

第一項各款之部會,其部長、副部長或其他相當於部長級之幹部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4條

如經補選後未產生新任會長,依法產生代理會長,執行補選、新生事宜、會費繳納推廣等事務,以維持本會及所屬相關業務推動。

代理會長於代理期間應提名下列各部門之部長、副部長或其他相當於部長級之幹部:

一、秘書處:協助代理會長處理會務及不屬於其他部會之事務或對內統籌性質之事務。

二、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會會長補選事務。

代理會長得經學生議會同意,設立前項規定外之各部門,協助執行代理時期會務。

第一項及第⼆項之部門,其部長、副部長或其他相當於部長級之幹部之任期⾄新任會長就任為⽌。

第5條

會長認為有職務之必要時,得任命常務副會長一⾄⼆名。

第5條之1

會長、政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各部門部長級之幹部,認為有必要時,得聘任政務顧問一⾄數名。

政務顧問得為有給職。

政務顧問聘任期間以⼆月為限,得連續聘任,同一屆總計不得聘任同一⼈超過六月。

前項期間、連續聘任次數之規定,不適⽤無給職之政務顧問。

政務顧問之聘任,應以書⾯核發聘任證明,聘任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聘任⼈姓名。

二、聘任單位。

三、聘任內容。

四、聘任期間。

五、聘任日期。

六、機關印信。

第6條

會長之辭職,應⾄學生議會報告理由並備詢,於學生議會公告該案會議紀錄後始生效力。

政務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之辭職,應經會長同意,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始生效力。

部長級幹部之辭職,應經會長、政務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同意,並報請學生議會備查始生效力。

政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部長級幹部,如喪失本會會員⾝份,視為當然解職。

第6條之1

部長級之幹部如有不法或失職之情,得由會長、政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過半數以上同意為解職、降調、停權調查之處分。

前項解職、降調之處分應於處分作成後十日內附理由提請學生議會追認之。

第一項解職、降調之處分未依第⼆項規定提請學生議會追認或追認遭否決者,失其效力。

第7條

會長得令部長級之幹部,以書⾯發表有關職務事項之意⾒。

第8條

政務之交接,於新任會長就任之日由秘書處會同財務部舉行之。

前項交接,由學生議會議長及學生法院⾸席學生法官監交。

學生會檔案、印信、圖記、帳本及學生會一切財產應列入移交。

第9條

學生會應舉行跨部會會議、各部會內部會議或其他會議。

前項之各項會議,應以書⾯、電磁紀錄等進行記錄。

第10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之一有關顧問聘⽤之規定,應明文規定,於實施辦法施行後實施。

一百十一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機關名稱部分,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施行。

沿革

110年6月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1屆第6次臨時會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111年5月9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2屆第3次臨時會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111年9月13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3屆第3次臨時會通過,修正第3、5條條文。

112年8月29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3次臨時會通過,修正第1、3條條文並刪除第3條第1項第3款條文。

112年12月7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4次常會通過,修正第5條條文。

113年11月19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5屆第3次常會通過,11月20日會長公布(峽學字第1131120001號),修正第1、2、3、6、7、8、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