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議員出席請假辦法
制定日期:2022年10月10日
全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制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規範之會議如下:
一、學生議會大會及委員會之所有會議。
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第六條所列舉之會議(下稱校級會議)。
三、學生自治總會總會代表會議。
第三條
本法規範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之全體議員。
經議會大會決議借調至他單位並為停權者,應就其停權範圍內排除本法之適用。
依法受停權處分之議員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四條
請假應踐行之程序如下:
一、向秘書處告知欲請假之會議及相關事由。
二、校級會議之請假,須完成其委託書面要式,始為完成,但該校級會議不得委託時,不得請假。
第五條
請假者,應於該會議召開前,辦竣請假程序,惟病假者不在此限。
病假者,應於散會後二日內,向秘書處告知事由,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
稱缺席者,謂請假程序不合前二條者稱之。
議員委託他人出席會議者,視為缺席。
前項之委託人會議主席得命其離開議場或命其列席。
第七條
請假及缺席之天數以學期計算之,每學期結算一次。
稱學期者,依據下列規範認定之:
一、任期之起日至第二學期開始日,為第一學期
二、第二學期開始日至任期之迄日,為第二學期。
第八條
學期內請假及缺席次數,合計達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移送紀律委員會懲戒並公告之。
一、缺席達二次者。
二、請假達三次者。
三、缺席、請假共計達五次者。
四、缺席、請假、病假共計達六次者。
第九條
缺席學生議會大會及委員會各項會議達四次者,得不經紀律委員會之處分,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五十九條,逕行解職並公告之。
第十條
依據本法而送交紀律委員會之議員得解職處分並公告之。
本法程序準用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沿革
111年10月10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6屆第3次臨時會通過,制定全文共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