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日期:114年5月20日
開會時間:18:30
主席:陳議長昱仁
紀錄:本會秘書處
出席人員:
- 陳議長昱仁
- 李副議長孟叡
- 鍾議員蘊安(請假,由粘子瑜議員代為行使職權)
- 王議員心妤(請假,由粘子瑜議員代為行使職權)
- 劉議員逸柏(請假,由周瑜芳議員代為行使職權)
- 童議員子庭(請假,由周瑜芳議員代為行使職權)
- 周議員昕妤(請假,由周瑜芳議員代為行使職權)
- 葉議員宗諭
- 粘議員子瑜
- 許議員銘碩
- 吳議員維軒
- 林議員宸緯
- 許議員育榤
- 吳議員浩瑜
- 周議員瑜芳
列席人員:
- 三峽校區學生會蔡代理會長其曄
- 三峽校區學生會鄧副會長妤姿(請假)
- 三峽校區學生會陳秘書長柏瑜
- 陳總會長庭楚(請假)
- 程式設計相關課程審議小組學生代表彭被提名人冠維
- 本會粘秘書長子瑜
- 本會陳會議助理恩寧
一、確認議程:
一、葉宗諭議員提案,將第25屆北大峽議字第50號提入第三案(第25屆北大峽議字第56號)後與第四案(第25屆北大峽議字第57號)前,粘子瑜議員、周瑜芳議員等附議,通過。
二、通過後議程新增第四案(第25屆北大峽議字第50號),原先提案往後遞延。
二、提案及決議:
第一案
編號:第25屆北大峽議字第55號
案由:有關總會113學年度第2期間總預算案,敬請貴會審議。
說明:
一、依《預算暨決算辦法》規定辦理。
二、113學年度第二期間總預算書如附件一。
辦法:提請貴會審議通過後,再提請台北校區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總會長公告之。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粘子瑜議員提案包裹表決,周瑜芳議員附議,通過。
二、全案,同意票14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二案
編號:第25屆北大峽議字第54號
案由:有關任命彭學生權益部部員冠維為程式設計相關課程審議小組學生代表一案,敬請貴會追認。
說明:
一、依「三峽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
二、政務副會長已於5/6(二)公告峽學字第1140506001號,詳如附件一。
三、人事簡歷表詳如附件二。
辦法:敬請貴會追認。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13票,不同意票1票,通過。
第三案
編號:第25屆北大峽議字第56號
案由:有關《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25條提出。
二、基於114年4月22日常會會議上討論之對章程中總會修改章程程序之意見,配合該修正意見提出更改本法規範之章程修正程序,並一併修正條文中錯字。
三、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詳如附件一(PDF檔)、附件二(DOCX檔)。
辦法:提請大會審議通過後,送臺北校區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葉宗諭議員提案修正動議「修正學生法庭為學生法院」,周瑜芳議員附議,逕付表決。同意票13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三、周瑜芳議員提案修正動議「刪除第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損害校譽之規定,並往前移動項次」許銘碩議員、吳維軒議員附議,逕付表
決,同意票13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四、周瑜芳議員提案包裹表決,林宸緯議員附議,通過。
五、全案,同意票13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四案
編號:第25屆北大峽議字第50號
案由:有關《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83條第2項提出。
二、鑒於現行章程條文對校區劃分之規範模糊,致使實務認定上易產生爭議,且部分文字存在不一致或錯誤之處,爰提出本草案。
三、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詳如附件一(PDF檔)、附件二(DOCX檔)。
辦法:提請大會審議通過後,送臺北校區審議。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周瑜芳議員提案修正動議,葉宗諭議員附議。逕付表決,同意票0票,不同意票1票,修正動議不通過。
三、周瑜芳議員提案包裹表決,粘子瑜議員附議,通過。
四、全案,同意票12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五案
編號:第25屆北大峽議字第57號
案由:有關《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第22條所訂之規定易使專案報告須於大會議決,欲刪除之。
二、修正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如附件所載。
辦法:提送大會審議通過後,呈請會長公布之。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原提案機關撤案。
第六案
編號:第25屆北大峽議字第58號
案由:有關《三峽校區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部分條文尚以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為主體,惟兩校區已分治多年,雖尚以本法作為選舉罷免之依歸,然仍需做部分文字修正以符合兩校區分治現狀。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所載。
辦法:提送大會審議通過後,呈請會長公布之。
附件: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機關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粘子瑜議員提案包裹表決,林宸偉附議,通過。
二、全案,同意票13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三、會務質詢:
許銘碩議員對蔡代理會長其曄提會務質詢,內容詳見影音檔案。
四、臨時動議事項:
內容詳見影音檔案。
五、散會:
法定時間19點42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