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2024年3月21日
全文
第1條
本處定名為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2條
本規程係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九條制定之。
第3條
本處秘書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之任期。
第4條
本處設秘書長一名,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副秘書長一名,由本處秘書互選之。
前項秘書長得由學生議員兼任之。
第5條
秘書長之職權如下:
一、為本處之秘書長,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處。
二、出(列)席與本處相關之會議。
三、監督協助議事、文宣、聯絡、財務四組之運作。
第6條
秘書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秘書長代其行使職權,秘書長、副秘書長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秘書另行互選之。
第7條
本處下設四組,其職權分列如下:
一、議事組:
(一)關於議事日程編擬事項。
(二)關於會議記錄事項。
(三)關於本會日記事項。
(四)關於立法資料蒐集、管理及彙編事項。
(五)協助辦理學生議會各項選舉、罷免事項。
(六)學生議會學生議員請假、簽到事項。
(七)關於會議之聯絡事項。
二、文宣組:
(一)關於學生議會新聞編輯、發布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及印刷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四)配合學生議會所辦之活動宣傳。
(五)與其他相關單位之交際事項。
三、財務組:
(一)關於學生議會出納、庶務事項。
(二)關於學生議會預算、決算之編列事項。
(三)關於學生議會除關防外之印信典守事項。
第8條
本處議事組得於學生議會開會期間外聘會議助理,負責會議之紀錄及其他會議相關事項。
前項會議助理之聘任辦法另訂之。
第9條
本處之會議分為下列二種:
一、常會:每學期二次,期初會議於學生議會期初大會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期末會議於學生議會期末大會前七日內召開。秘書長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出列席人員。
二、臨時會:由秘書長諮請或全體秘書五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第10條
本處之秘書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準用「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生議員出缺席獎懲規則」之規定。
第11條
本處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秘書出席,始得開會。本處之議案以可決數之三分之二議決。
第12條
本處應向大會提出報告,並由本處推派秘書一人於大會發表。
本處之秘書若對本處之報告有不同意時,得於本處中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否則不得在大會上提出與本處報告相反之意見。
第13條
本處之秘書為無給職。
第14條(刪除)
第15條
本處所作成之提案,得送請大會通過。
第16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7條
本規程之修改,由本處秘書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秘書出席,出席秘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沿革
100年6月5日學生議會第11屆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102年7月31日學生議會第14屆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113年3月2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7次常會通過,將「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並修正第2、3、6、7條條文及刪除第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