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本校介入學生自治選舉一案之查處

資料來源:行政院質詢案件查詢系統

立法委員之質詢

立法委員吳宗憲提出部分

案由

本院吳委員宗憲,鑑於近日某大專院校於學生自治選舉中,遭指控發生學校高層大規模安插人選之情事,若類似之介選情事屬實,則將嚴重影響校園內自由民主之自治環境,與學生自治立法之初衷背離甚遠。爰此,建請教育部研議《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相關規定,防止校方過度介入學生自治選舉,以健全校園民主之落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113.4.29)

說明

一、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中講學自由,經過司法院大法官為釋字第380、462、563和626號等多號解釋以及各方學者的不斷闡釋及補充,足認其應為「學術自由」,而大學自治即是學術自由中法制面的重要一環。由此,大學自治乃直接源於憲法所保障之自治權。而大學之學生組織自治亦得循此從憲法中尋得其權源:作為憲法規定之具體化,大專院校中學生自治組織應享有人事自治、財政自治、學術自治與管理自治四項,並以培養學生公民責任和素養與自治自律之民主法治觀念為施行目標,積極推動校園自治,建立學生參與學校公共事務之機制。

二、我國於解嚴後,各大專院校各自設置其學生自治組織,以利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至2005年《大學法》修法,明文定義大學中之學生會及相關自治組織,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亦於2014年9月公布〈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當中規範學校僅能有一個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作為校內學生自治組織之「最高代表」。由此,足見學生會之於大學內學生事務運作以及學生意志之傳達、實現極具代表性。

三、如上開所述,自治組織享有人事自治、財政自治、學術自治與管理自治,校方與組織應以「對等關係」互動,故依照《大學法》第33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二項:基於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校對學生會之成立和選舉僅有對之「輔導」之權力與義務,惟「輔導」之內容和界線究竟何在?依照現行規定,輔導與指揮之分野實難界定,可能招致的後果便是學生會受校方各部門、高層、教職員過度介入指揮,學生會作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溝通橋樑的作用失能、學生會淪為校方附庸或傳聲筒,顯與學生自治組織成立之宗旨有違。爰此,請教育部於一個月內研議提出《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中相關規定修訂,以捍衛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之主體性。

立法委員柯志恩提出部分

案由

本院柯委員志恩,有鑑近日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會正副會長暨學生議會選舉中,該校副校長指示經濟系主任請學生吃飯、協助繳交學生會費,遊說學生登記參選學生議員乙事,恐有違反《大學法》並干涉「學生自治」之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副校長介入學生自治選舉,恐有違反《大學法》保障學生自治之疑慮。

二、事件發生後,臺北大學發布聲明指出「該事件與校方無涉,並強調絕無介入學生自治選舉」。惟該案已有明確證據指出,副校長與經濟系主任實有遊說學生之行為,副校長也已承認該事件之發生。事發過程與校方是否無涉?主管機關教育部是否有盡督導之責?事後如何處置並預防學校干預學生自治的情況發生?亦有檢討之必要。

三、此外,現行《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條文中「輔導」二字,是否賦予過度法源授權,以致學校以輔導為名義干涉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有進一步研議修法之必要,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之回覆

委員就近日某大專院校介入學生自治選舉,請教育部研議《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相關規定,防止校方過度介入學生自治選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案案由暨處理情形

(一)系爭學校係國立臺北大學,該校學生會近期辦理學生會正副會長暨議員選舉,登記參選時間為113年4月9日至4月13日;5月6日至8日將舉行線上投票。惟該校學生自治會於4月12日接獲學生陳情校方介入選舉,學生自治會4月16日於官方臉書專頁發布,向新聞媒體投訴;另於4月15日函請本部查察(本部於4月17日收文),本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即著手了解本案情形。

(二)經先行電洽校方了解處理情形,學校業於113年4月17日召開校務工作檢討會議,於會中向學生代表說明,本案僅係個人行為而非校方立場,學校尊重學生自治與絕不介入選舉。青年署亦於4月18日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109號函請校方說明,併於函文提醒校方,《大學法》第33條賦予學校輔導校內學生會運作健全之責,倘學校基於輔導立場,積極鼓勵學生參與學生自治組織選舉,原則予以尊重;惟學生參與選舉與否仍應尊重學生個人意願,且鼓勵參選不得附加各項條件(如附帶獎勵或協助學生繳交會費等),避免侵害校園學生自治。另再電洽學生自治會了解後續選舉辦理事宜,該校學生自治選舉委員會決議仍照原定日程表舉行選舉事宜。

(三)校方於4月19日函復本部,敘明學生會選舉由學生籌辦,校方絕無介入學生自治組織選舉,有關校內教師關注選舉部分,動機僅只宣傳與推廣,此事件純屬個人行為與學校無涉;強調如校內師長及學生諮詢業管單位校內外學務相關公開資訊,均會竭力回復。另有關校內法規公開資訊,如涉及學生會法規,於徵詢學生會同意後,相關資料連結至學務處公開資訊專區,俾利公開查詢。

二、查《大學法》第33條第2項、《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2項明文保障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學生會運作,並賦予各校輔導校內學生會發展健全之責,旨在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另為協助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會更趨健全,落實校園民主及學生自治於校內扎根目標,青年署持續推動「大專校院學生會輔導與推動計畫」,並透過雙軌方式(學生會輔導主管及學生會幹部),辦理各項學生自治與公民意識培力培訓活動,並與各校學生會輔導主管交流,提供學生會所需資源挹注,說明如下:

(一)學生會成果展:為引導各校學生會自我檢視組織發展狀況,青年署每年辦理學生會成果展,各校學生會除可透過成果展促進校際溝通交流、落實資料傳承外,各校輔導主管亦可藉由學生會運作成果展現,了解不同學生自治組織發展脈絡及運作特色,強化其輔導知能。

(二)學生會傳承營:為培力全國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學生會新任幹部,青年署每年辦理學生會傳承營,活動除各項學生會相關基礎知能培訓課程外,另亦邀請本部涉及學生自治相關業管單位與會,俾了解學生會校內發展所遭遇之困難,學員疑問也於會後洽校方釐清,倘有違學生自治情事時,則會函請校方改善。

(三)學生會輔導主管聯繫會議:青年署每年辦理學生會輔導主管聯繫會議,提供學生會輔導主管分享輔導經驗之交流管道,另會議亦會邀請學生成果展獲獎學校分享校內實務運作經驗,俾各校輔導主管能以學生青年角度,了解學生會實際運作情形,以及校園運作所遇到之困境與所需資源。

(四)宣導「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本部於103年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111年因應近年校園與社會環境變遷,以及各界關心學生會自主性需求情形,修訂該運作原則。修訂之運作原則載明學生會組織章程修訂自主權、學生會傳承、學生會財務自主等重要事項,青年署更於學生會輔導主管聯繫會議、學生會傳承營持續宣導修正重點,113年則再次函知各校,以擴大各校了解學生會運作基礎知能效益。

(五)學生會專題研討課程補助:為協助提升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會成員學生自治知能,青年署特補助各校學生會自主辦理專題研討課程,學生會可辦理財務知能、議事規則、法規研擬、選舉制度等學生會基本運作課程;或如學生權益、審議民主、公民意識及民主素養、校務參與等公民意識養成之概念性課程。

(六)校園公「議」行動計畫:為提升校內學生對於學生會運作認同,青年署113年新增推動該計畫,結合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系所、依法設立之團體或法人,規劃可激發校園學生參與公共事務熱忱之課程,透過將培力觸角擴大到校園一般學生方式,進而促進學生對於校園公共事務參與意願。

三、查《大學法》第 33 條已明文規定學校有輔導學生會運作之責,至《專科學校法》第42條亦將輔導學生自治發展納入。現行實務上,因各校校園環境與學生會組織型態、運作情形、學生參與程度不同,依據前揭法規規定,學生自治組織於校內治理運作已有明確角色定位,學校對學生會「輔導」於前開法源依據下,較能積極提供相關校內資源協助學生會運作。而青年署立基於《大學法》所賦予之學生自治精神,103年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並於111年因應社會趨勢與環境變遷,修訂該運作原則,更加體現學生自治於法規、財務運作之自主性,並於修正說明強調校方應依學生需求於學生會選舉、學生會經費審議等,給予必要協助,以利學生會發展上健全自主外,亦持續透過各項學生自治培力活動/課程,加強向校方敘明輔導學生會運作上應保障其獨立自主,避免過度干涉、侵害學生權益及學生自治精神,並培養學生公民責任與素養,啟蒙學生對於校園公共事務參與意願,及提升學生自治幹部知能及影響力,期增加學生會於校園運作量能,建立具學權保障之友善校園環境。《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對於學生會推動發展已有法令依據,惟如何落實才是學生自治穩定發展根本關鍵,青年署將持續作為校方與學生間溝通橋梁,深化各校協助學生自治組織有效經營,建立雙方間夥伴關係,後續再行依需要評估研議修法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