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法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法

修正日期:2025年11月29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2條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下稱本會)三峽校區各級機關之經費收支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會費:指三峽校區學生會會費。其稱「本會會費」、「會費」者,亦同。

二、學生會:指三峽校區學生會。

三、學生議會:指三峽校區學生議會。

四、各機關:指第二款及前款機關。

第二章 會費收取

第4條

本會會費依當學年度核定之會費金額收取當年度之會費。

學生會不得一次收取學生全部在學期間或超過一年之學生會費。

學生會費經繳納,除第五條之情形外,另有退費要求,應於學校繳費單期限截止後一周內,提供繳費證明文件辦理,逾期不得退費。

第5條

會費金額,由學生會自行核定,但其漲幅超過上學年度會費金額百分之十者,應經學生議會之同意。

會費收取之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但應先行公告收取時程、金額、方式與對象。

第6條

會員具有由政府核發之清寒相關證明者,免繳學生會費。

第三章 經費運用

第7條

學生會、學生議會,及學生法院經費由三峽校區負擔之部分,其學年度經費可用額度比例分別為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五。總會經費由三峽校區負擔部分,以學生會可用額度支應。

全學年度結束後,剩餘之經費各機關得保留剩餘之經費百分之十以為次屆初期運用,其餘應結轉下屆三峽校區學生會財務部總籌分配之。總會及學生法院之經費結轉,依跨校區自治事務處理條例辦理。

第一項比例之訂定或變更,須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為之。

各機關之預算編列應限於第一項比例之內。總會及學生法院之預算編列,依跨校區自治事務處理條例辦理。

第四章 經費保管

第8條

本會三峽校區經費收支、保管,應分別以學生會、學生議會名義,向政府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為之,帳戶變更時須經學生議會同意。

第9條

前條帳戶之印鑑與存款簿,分別由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指定專人或自行保管,但印鑑與存款簿應分由不同人保管。

帳戶之存、提款,由各機關秘書長或經會長、議長授權之人,會同會長或議長共同為之,或經其同意後為之。

前項存、提款業務應記錄時間、金額、預算科目,並

於每月五日同財務報表一同公告。

第五章 會計處理

第10條

三峽校區統一之會計制度,由學生會財務部建立,學生會財務部、學生議會秘書處負責執行,每月五日製作上月財務報表公告之。但上月如無收入、支出,得併於次月之報表公告。

第11條

會計制度內得設置「零用金」科目,以為小額經費支用,以採定額制為原則,每月至少結算一次,並登入日記帳同財務報表一併公告。

零用金之設置及保管由學生會財務部負責辦理。

零用金額度,由學生會每學期提出,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公告、實施。

零用金之額度應合理規劃,並於學生議會審查時,提出額度設定之理由;額度非因情事變更,不得於學期中向學生議會提出變更。

各項小額經費之開支,請款時應檢附憑證。

若單筆零用金之支出,逾零用金額度百分之十六者,應在支出前向學生議會提出備查。

第12條

經費收支憑證、會計帳冊、存款簿與金融卡應保存五年,以備查用。

保存期限屆滿,得簽請各機關首長同意後銷毀。

第六章 經費移交

第13條

三峽校區當學年度經費收支報告須於學生議會第二學期最後一次常會時提出結算,並於新舊任會長正式交接前完成結算書,公告並送交輔導單位備查。

未及於前項時限前結算者,應列入交接事項,由新任會長至遲於次學年度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時報告處理結果。

第14條

卸任會長須於會長職位正式交接後兩週內根據結算書將該學年度經費結存款項與結餘現金全數移交予新任會長,同時由新任會長清點無誤後簽發收據存查。

學生議會準用前項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15條

三峽校區學生會為建立經費收支、保管與運用制度,得另定本法之施行細則,適用於學生會及學生議會。

第1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17條

(刪除)

沿革

108年11月28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0屆期中常會通過,修正第9、11條條文。

110年6月9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1屆第6次臨時會通過,修正第3、7條條文。

114年11月18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6屆第3次常會通過,會長11月29日公布(峽學字第1141129003號),將名稱由「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改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法」,並修正全文。

編註

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6屆第1學期第2次常會決議:因111學年度起施行的新《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各校區財務互相獨立,制定《臺北校區財務行政法》,《經費辦法》於臺北校區停止適用。但第6屆第2學期第3次常會補充上述決議:全校性(跨校區)財務事務,亦即涉及總會、學生法庭財務的部分,仍適用《經費辦法,以合乎《臺北校區財務行政法》第132條有關全校性共同財政事務不得牴觸全校性法規的規定。(參見臺北校區2023年6月編修版法規彙編第57、58頁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