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長榮典授予辦法
制定日期:2024年5月27日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
榮典授予方式如下:
一、明令褒揚。
二、授予榮譽職銜。
前項第二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榮譽職銜以本會所有之職銜為限。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辦法褒揚之:
一、參預本校學生權益之重大事件,應變有方,折衝壇坫,具有勳績者。
二、健全本校學生自治體制,培力學生自治人才,德行崇劭,臨難不茍,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我國學生自治之發展有學術貢獻及著述,有所成就者。
四、其他對學生自治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前項規定僅限擔任或曾擔任本會各職務者。
第5條
明令褒揚或授予榮譽職銜,除總會代表外,亦得由經本會各級機關呈請之。
第6條
受褒揚或被授予榮譽職銜後,查明事蹟為不實者,應撤銷原案。
第7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辦法之修正應由各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後,由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副署,總會長公布後始為生效。
沿革
113年4月23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8次常會通過、5月5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7屆第5次常會通過,5月27日總會長公布(113總令字第1130527002號令),制訂全文共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