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硯恆學生法官卸任感言

我們從何處來?我們是誰?我們向何處去?
一些關於學生自治司法權的想法——李學生法官硯恆卸任感言

感謝本屆首席學生法官陳泓霖法官出具的北判字第1號判決的意見書,讓我對於學生自治是否應該要存在司法權產生思考。

依照首席大人的觀察下本會是處於類似內閣制的架構,只不過學生會長是由全體會員直選產生。但這樣的一個組織架構真的有可行之處嗎?

在本屆學生法官的任期中,我們在行政事務上經歷了被某屆議會卡了一學期的預算,只因為桌椅的費用。也經歷過被其他自治會幹部詢問審判心證,還被頻頻關切判決產出的時點。在經歷過這些實際發生的事件後,我產生了一個有趣的想法。其實本校學生自治會不需要特設一個學生法庭,或者說目前還不需要。

從立法而言(在本校的特色架構下即包含行政), 本會的法制史即為一繁複的鬥爭,從中興大學時代一路到台北大學時期,歷屆學生民意代表們通過了繁多的法案,但由於各種斷代和人員流失,其中許多已不可考,立法理由更是付之闕如。目前遺留的大部分法律的衝突如果要交由司法進行個案式的裁決,毋寧交由立法通案式的破而後立其實更具效益。另外由於學生議員本身並非全職式的監督和進修,在平常的學生身分之餘還要關注權力分立和立法技術儼然成為要求人成為超人的不合理現象。總之,如果本校學生對於學生自治的熱情一樣只有目前的投票率般可悲的話,我們光找出會員作為行政和立法中心都有困難了,更不用說更需專業性的司法審查者。

就司法而言,司法最具權威之處在於司法被賦予的強制力。但揆諸本會學生自治訴訟的規定和權力分立的架構,若作為行政及立法中心本身並未尊重司法或賦權與司法的話,司法將會變成蒼白的吶喊以及一小圈法匠的自娛自樂。北學選字第1號判決雖然是針對具體的選舉事項作出的裁判,但它真的會具有實質上的強制力嗎?我想也只會是治絲益棼的困擾罷了。

學生法官的產生我同樣不樂觀,基於審判的專業性要求,多由法律系的學生來擔任學生法官。然而在有意願擔任學生法官者的人數並不多的前提下。完成訴訟法的學生多為大四,大四的考生們願意擔任學生法官可以說是鳳毛麟角。因此學生法官的訴訟制度可以說是自己摸索出來的,專業性姑且不提,程序上能否保障當事人此等大宗大本的問題障礙重重。

學生自治司法在目前的架構下愚見僅能想到一個解方,那便是廢除學生自治司法,而按照目前的學生自治運作邏輯,其實不難找出解方,學習蘇聯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於立法權下另外設置法律審查委員會。本身作為議會的一份子也不會被議會作為異物排除,且若法律出現矛盾本校學生自治精簡的議會也能盡速修法。

惟,終極的的問題是,作為參與人數甚至不及本校學生人數三分之一的學生自治,未來在於何處?本校台北校區的議會甚至僅存二員議員,這樣的學生自治存有未來嗎?我們現在的情況無論往何處去,都將步履維艱。

在談完這些嚴肅的話題後,仍然還是要進入謝詞(畢竟也不能用謝天糊弄過去),首先要感謝前任議長及副議長許栢睿及黃聖恩的幫助,在行政事務上沒有他們可以想像現在我能卸下重擔是不存在的,另外也要感謝前會長李芝玉的知遇之恩(希望不要嫌棄爛諧音梗),以及最重要的我的同僚們,無論是首席大人陳泓霖法官或是書記長侯冠宇法官都在我侏儸紀審判生涯中讓我能進化到現代。最後想要感謝的是鼓勵我擔任學生法官,以及在我任期中默默支持我的朋友們。我就將學生自治司法權的任務交給下一任了。

願公道得勝;願真理永存。

iustificationem meam quam coepi tenere non deseram nec enim reprehendit me cor meum in omni vita mea. Job 27:6 (我持定我的義,必不放鬆;在世的日子,我心必不責備我。)

李硯恆 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卸任前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