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2020年7月3日

全文

第1條

為貫徹《國立臺北⼤學學⽣⾃治會組織章程》,保障校園⺠主法治及學⽣參與公共事務之意旨,統籌辦理學⽣會長、學⽣議員及各系(院)學會選務事宜,依《國立臺北⼤學學⽣⾃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制定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選委會)。

第2條

選委會應獨立⾏使職權,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投票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公⺠投票事務進⾏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選舉候選⼈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罷免、公⺠投票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公⺠投票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關於違反選委會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投票等事項。

第3條

選委會置主任委員一⼈、副主任委員一⼈、委員三⾄五⼈。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學⽣會長提名,經學⽣議會同意後任命;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學⽣會長同意後任命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或無⼈就任時,應於一個⽉內或該學期開學前,依第二項程序補提⼈選,其繼任之任期⾄原任期屆滿之⽇為⽌;委員出缺時,亦同,但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六個⽉、逾時或因故無⼈繼任或就任,得不再補提⼈選。

選委會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或對校內外公共事務有熱忱,及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學⽣擔任,但不得兼任其他⾏政部⾨幹部或現具有學⽣議員或學⽣法官⾝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會長,附具完整理由提報學⽣議會議決後,予以免職:

一、非具本校學籍、⾝體健康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為。

三、其他不適任之情事。

第4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代理主任委員,若無則由學⽣會長代⾏職權,其他之結果應送學⽣議會備查。

第5條

下列事項,應經選委會會議議決:

一、選舉、罷免、公⺠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公⺠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公⺠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爭議案件處理。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以上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應由選委會會議議決事項。

第6條

選委會會議,每⽉舉⾏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會議召開,得邀請學者、專家或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員列席,並應有正式會議記錄,一切以會議記錄為準。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之。對重⼤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書或不同意⾒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選委會辦理涉及兩校區選舉、罷免或公⺠投票之選務事項,應以兩校區選務機關合議之會議,共同另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7條

本規程經學⽣議會通過後,⾃公布⽇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108年11月22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0屆上學期期中常會通過,制定全文7條。

109年7月3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0屆下學期期末常會通過,修正第1-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