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
修正日期:2024年6月30日
全文
第1條
本條例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九條制訂之。
第2條
本會推派出席校內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依本條例行之。社團代表、宿委代表、各學院代表及各系代表不在此限。
第3條
本會推派出席校方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其各級會議之席次分配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校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四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二名。
二、校務會議議案審查小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三、校長遴選委員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四、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五、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各校區學生會會長互推一名,委員任期兩年,委員得依每學期辭任校務基金會委員。
六、行政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七、教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三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八、學生事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二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代表一名。
九、總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二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十、國際事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一、進修暨推廣部部務會議:臺北校區代表二名。
十二、體育室室務會議:三峽校區推派具體育相關背景同學一名。
十三、圖書館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二名。
十四、性別平等委員會:學生法官一名。
十五、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法官一名。
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七名。
十七、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校級實習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七名。
十八、校園安全檢討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九、衛生暨膳食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二名。
二十、空間分配及管理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一、學生社團經費補助審查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二、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三、通識教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四、學生輔導工作暨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五、職涯發展中心實習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六、語言中心課程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七、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八、校園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九、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三十、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三十一、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檢討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前項三峽校區代表與臺北校區代表之選任、解職、遞補、代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該校區定之。
第一項碩(博)士生代表之選任、解職、遞補、代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三峽校區定之。
第4條
非前條所列之校內會議,其學生代表由該會議決議效力歸屬之校區推派,其選任規定依該校區之規範。
前項如會議決議效力歸屬同時及於三峽校區與臺北校區時,由三峽校區學生會長提名人選,經兩校區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
第5條
各校區就其職權事務於本校各級會議中無席次者,得向具有席次之學生代表請求協助。
前項受請求之學生代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拒絕其請求。
各校區均得向全體學生代表請求其出席會議之會議紀錄。
第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實施。
沿革
112年5月19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3屆第8次常會、6月24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通過,6月26日總會長公布(112總令字第1120626001號),修正名稱及第3條(原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條例;新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
112年11月19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7屆第3次常會、12月7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4次常會通過,修正第3條。
113年2月29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6次常會、4月7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7屆第7次臨時會通過,4月11日總會長公布(113總令字第1130411003號),修正第3條。
113年6月21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4屆第6次常會、6月29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7屆第6次常會通過,6月30日總會長公布(113總令字第1130630001號),修正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