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執⾏監察職務規則
修正日期:2020年5月19日
全文
第1條
依國立臺北⼤學學⽣⾃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八條(以下簡稱選罷法)及國立臺北⼤學學⽣⾃治會三峽校區公⺠投票法第三⼗二條(以下簡稱公投法)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2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執⾏選舉、罷免與公⺠投票監察事項,應超然公正,依法執⾏。
第3條
選委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或公⺠投票期間,由主任委員提名本校師長或學⽣為巡迴監察員,且其中一⼈為主任巡迴監察員,送選委會會議決議後,執⾏選務監察事項。
投、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由選委會遴聘本校師長或同學任之,監察員若⼲⼈,由本校師長、候選⼈推薦同學任之,以監察投票、開票⼯作。
第4條
巡迴監察員得列席選委會會會議參與討論,但不參與表決。
第5條
選委會應定期召開監察執⾏會議,由選委會成員及巡迴監察員出席,討論下列事項:
一、候選⼈、罷免案提議⼈、被罷免⼈及公⺠投票提案⼈、連署⼈違反之監察事項。
二、選舉⼈、罷免案投票⼈及公⺠投票案之投票⼈違法之監察事項。
三、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投票選務⼈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及公⺠投票之監察事項。
第6條
巡迴監察員因執⾏監察職務⽽發現,或因學⽣舉發或選委會交辦及其他情形知有違反相關選務法令者,應即開始調查。
第7條
巡迴監察員遇有違反選罷法之情事者,應即刻制⽌、蒐證,並盡速提交選委會監察執⾏會議處理。
第8條
巡迴監察員於投開票期間,遇有投開票所選務⼈員違反選罷法或公投法之規定者,應會同該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即刻提報選委會,情節嚴重者,撤換選務⼈員,並送交選委會議處。
第9條
巡迴監察員如遇候選⼈違反選罷法第二⼗一條之規定,張貼宣傳品於選舉委員會劃設地區以外者,應拍照存證後,將宣傳品移除,並送⾄選委會議處。
第10條
巡迴監察員於投開票期間執⾏監察職務時,應配戴選委會製發之證件。
第11條
巡迴監察員如有協助非選務作業相關之競選、助選等情事者,應解除職務。
第12條
選委會應製作監察執⾏職務⼿冊,發給巡迴監察員。
第13條
本規則有關一切書表樣式,由選委會訂定之。
第14條
本規則由選委會通過,⾃發布⽇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第20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學期期中常會制定通過全文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