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法院113年北學裁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學生法院113年北學裁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2024-06-29
【案由】選舉事件

【摘要】 (案情摘要為學生法院書記處所編,並不構成裁判的一部份。)
聲請人林芮安同學主張本院112年度北學選字第2號判決及臺北校區選罷法有關補選規定,牴觸憲法及章程之民主原則,侵害其選舉權、參與學生自治之權。學生法院指出,聲請人所主張「人數僅餘2名的極端狀況」無補選依據情形,已經為立法者修正,規範上無從存在,故裁定不受理。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法院裁定

113年北學裁字第1號

聲請人 林芮安  ○○學系

聲請人為選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之憲法與章程審查(原分案號:113年度學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學生法庭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北學選字第2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會長副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下稱臺北校區選罷法)第45條至同法第48條有關補選之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及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之民主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7條及章程第8條第1項第1款保障之選舉權、章程同條項第2款參與學生自治之權,聲請法規範及裁判之憲法與章程審查。

二、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自治訴訟法(下稱學訴法)第78條之1第1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聲請係修正前繫屬於本院,其受理與否,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學訴法判斷。次依修正前學訴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本會會員依章程或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對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命令,或法律命令適用之結果,認為有牴觸章程之疑義,得以書狀聲請解釋。聲請不合規定者,學生法院審查庭應決議不受理,並敘明理由以裁定駁回。

三、查聲請人主要爭執之處,在於系爭規定未就臺北校區學生議員就職後,非因解職且非因辭職,致人數僅餘2名的極端狀況應予補選之立法不作為。惟臺北校區學生議會業於113年5月5日第7屆第5次常會通過修正臺北校區選罷法第47條,規定學生議員就職後因辭職致人數少於2分之1情形亦應補選。從而,於其所爭執之情形,臺北校區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依修正後第47條,即應辦理補選。立法不作為狀態既為立法者自行修正,修正前之系爭規定失其效力,不再適用,則聲請人所主張之極端情況,規範上已無從存在。是本件聲請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不合學訴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庭爰以一致決,依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學生法院審查庭 審判長學生法官 黃振
學生法官 張景程
學生法官 黃僅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長 游子萱

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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